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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西艺术学院关于全面清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教职工住房、杂物房的决定

来源:党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2-22 10:03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关于全面清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的教职工住房、杂物房的决定

一段时间以来,学院教职工宿舍区有少数教职工和家属擅自改变住房、杂物房用途,将住房、杂物房用作经营场所,严重影响了校园环境,增加了校园治安隐患,广大教职工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学院加大力度,进行全面整治。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规范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创作和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创建安全稳定、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校园,学院决定:全面清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教职工住房、杂物房。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校园内的住户一律不得擅自改变住房、杂物房使用性质,不得将住房和杂物房改作经营场所,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爆、有毒物品。凡擅自改变住房、杂物房使用性质的住户、人员必须在2008229日前自行清理完毕。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71211日至30):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200811日至229日):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将住房、杂物房改作经营场所的住户、人员自查自纠、自行清理。凡擅自改变住房、杂物房用途,将住房、杂物房等用作或出租为商店、美容美发店、饮食店、复印、打字、加工店等经营场所的教职工和家属以及有关住户、人员,必须在2008229日前自行清理完毕。

第三阶段(20083月起):全面清理整顿。学院将于20083月联合南宁市工商、卫生、文化、公安及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三、对清理后仍不改正、继续将住房、杂物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教职工和家属以及有关住户、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属在职教职工拒不执行学院规定的,从20084月份起停发院内津贴(含学院、二级学院、附校、桂林校区的津贴),直至改正为止,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由后勤部门对其住房、杂物房进行停水停电,直至改正为止。改正之后,所停发的院内津贴(含学院、二级学院、附校、桂林校区的津贴)不再补发。

(二)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拒不执行学院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按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三)属离退休教职工拒不执行学院规定的,从20084月起,停发院内生活补贴,并由后勤部门对其住房、杂物房进行停水停电,直至改正为止。改正之后,所停发的补贴不再补发。
  (四)属教职工家属、子女拒不执行学院规定的,由后勤部门对其住房、杂物房进行停水停电并取消其购、租房资格,收回所购买或租住的住房、杂物房。

(五)在学院内租赁房屋经商的外来人员拒不执行我院决定的,由后勤部门对其租用的住房、杂物房进行停水停电,并交由执法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处理。同时,学院对出租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四、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学院党委组织部、院工会和离退休工作部门要向全院共产党员、教职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发出倡议,号召全院共产党员、教职员工、离退休老同志积极响应、主动配合学院的决策,共同维护、建设我们的美好家园。

(二)学院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校园横幅悬挂,广告、海报张贴的管理,杜绝未经批准随意悬挂横幅、随意张贴广告、海报的现象。

(三)后勤中心物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学院房产、教职工住宅的管理,保卫部门要严格外来租住人员的登记和管理。

(四)学院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党组织和行政组织要坚决贯彻学院关于全面清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教职工住房、杂物房的决定,积极主动、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因单位、部门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影响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住房、住宅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本决定由学院教职工宿舍区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执行。

   

    附件:广西艺术学院全面清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教职工住房、杂物房工作的法规依据选编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广 西 艺 术 学 院

                               2008年1月16

   

附件:

广西艺术学院全面清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教职工住房、杂物房工作的法规依据选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1日起施行)第二编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国务院关于《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日修订)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高等院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计〔19951号文件)规定:……教职工在购买校园内公有住房后,“不能改变住房用途和赠与他人;”

    (四)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第五条规定:“学校向教职工出售住房时,要根据所售房产权的具体情况,同购房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凡享有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和建在学校校园内的住房,应明确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

(五)《高等院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18日第1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 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制度。”

            (六)我院治理校园环境有关规定:

关于治理我院校园秩序的通知

艺院〔20041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高等学校是国家培养人才的主要阵地,良好的育人环境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必备条件。为了给全院师生提供一个安静、卫生、舒适、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学院曾对校园秩序进行了清理整顿,并于2000年下发了《广西艺术学院校园卫生管理条例》(艺院[2000]34号),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近年来,我院部分教职工、家属、学生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在自家的房屋开办商店、发廊和营业性服务部,在院内养狗、遛狗,在房前屋后乱搭乱盖,给广大师生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校园美观造成很大影响,在群众中引起强烈的不满。在学院第三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上,广大与会代表强烈呼吁,要求学院有关部门对校园秩序进行清理整顿。为使学院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以优美的校容校貌迎接教育部的评估,经学院教代会提议,根据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学院决定:

1.禁止个人未经学院同意,在院内开设商店、发廊、营业性服务部。

2.禁止在院内养狗、遛狗。

3.禁止乱搭乱盖。

请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将本通知在本学期放假前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利用本学期寒假时间,自行对上述禁止的行为进行清理,学院将于开学后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附:《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

                                  00四年一月十三日

 

广西艺术学院《关于治理我院校园环境秩序的通知》(摘录)

     艺院〔2006221

 “近年来,我院部分教职工、家属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在自家房屋、杂物房或出租房屋和杂物房开设商店、发廊和营业性服务部,给师生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校园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在群众中引起强烈的不满。应广大教职工的呼吁,为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以优美的校容校貌迎接教育部今年12月对我院的本科教学评估,学院决定将今年11月定为校园环境秩序治理月。……以清理乱设摊点、商店、发廊及营业性服务部,大力开展‘优化、净化、美化 ’校园,创建和谐校园为主要内容和目标”

“各单位要根据学院的安排部署,认真传达通知精神,教育动员广大师生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各相关教职工要根据通知要求以及广西艺术学院校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清理、整顿。确保以优美的校园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迎接教育部专家的到来。”

“学院将根据自查的情况进行统一的检查和清理。对不自我清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请南宁市相关部门协助清理乱设的摊点、商店、发廊及营业性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