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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04年度秋季“广州助学金”评选资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时间:2004-09-09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桂教思政〔200422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广州资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要求,为做好2004年秋季广州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和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州助学金”资助人数及资助金额
   
“广州助学金”本金增值部分的95万元用于资助全区普通高校中奋发向上、学习刻苦、品行良好的特困生。每生奖励1000元,共奖励950人。各普通高校奖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评选对象:全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获得2004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2004年度春季广州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此项助学金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广州助学金”的评选条件为: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努力,成绩合格;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赌博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各高校可按照广州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订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的评选、资助和管理,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评选资助试行办法》(见附件2)执行。广州助学金的评选由特困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各普通高校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情况择优推荐资助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向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推荐。推荐工作要民主、公开、公平,增强透明度。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审核并批准资助名单。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报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审核批准。

   
四、材料报送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填写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申请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附软盘或直接发送E-mai:ufbo5678@163.com,并于92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思政处(地址:南宁市教育路3号,邮编:530022)。联系人:廖国良,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5332112。文件内容和表格可在自治区教育厅公众信息网上查阅和下载,网址:http://www.gxedu.gov.cn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评选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捐款设立“广州资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简称“广州助学金”)。根据《广州资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助学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广州助学金”的本金增值部分,主要用于资助全区普通高校中奋发向上、学习刻苦、品行良好的特困生。为保证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广州助学金”对普通高校特困生予以资助,这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心和支持我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为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为广西各族人民办的一件大好事。各普通高校要积极宣传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使干部师生更加关注经济困难学生,自觉参与扶贫助学活动。
   第三条  普通高校特困生指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少,人均月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特别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生。
   第四条  全区普通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大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广州助学金”: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努力,成绩合格;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赌博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
   第五条  推荐审批程序:由特困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各普通高校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情况择优推荐资助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向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推荐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报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批准。推荐工作要民主、公开、公平,增强透明度。
   第六条  “广州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每年4月份开始申报推荐,5月份举行评选活动。以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名义颁发资助证书。
   第七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根据有关原则划定各普通高校的资助名额,并按资助名额将助学金划拨到各普通高校。各普通高校要将“广州助学金”按月或以交学费等形式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严禁短额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受资助学生如有不符合受助条件的,把助学金用在正常的学习、生活所需之外的,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或本人经济状况明显改观的,受资助学生提出申请取消的,其它需要取消的情况出现的,等等,其助学金即被取消。
   第九条  各普通高校要结合此项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更加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努力完成学业。受资助的同学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加倍珍惜青春年华,按要求用好“广州助学金”,努力学习,发奋读书,完成学业,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报效祖国和人民,为振兴广西贡献青春和力量。
   第十条  “广州助学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和监督由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受助学生要定期向所在学校报告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学校每学年开学初要将“广州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第十一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广州助学金”评选和资助实施细则,对助学金的申请、评选、推荐、发放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奖励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