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种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含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图书资料、耗材及后勤各类服务项目等)及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部门)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章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范围的确认
第六条 我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采购和院内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范围:(详见附件1)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无论采购金额是否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均实行政府采购;
2、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但采购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均实行政府采购。
(二)院内自行采购范围:
1、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同时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2、经财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转院内自行采购的项目;
3、采购金额低于院内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院内零星自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以上六种政府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我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货物类≥120万元、服务类≥5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货物类<120万元、服务类<50万元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其他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合同的百分之十的。我院一些特殊、特定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如乐器、专业专用设备、专项服务等)必须直接向供应商购买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学院自行采购方式:部门零星自行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国资办审核后可采取部门零星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
(一)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行为由我院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汇总,审计处审核后分期分批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行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1、纳入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2、纳入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项目金额≥80万元)代理。
第四章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部门)书面提出采购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计划表(即采购清单),采购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理由说明;
2、采购项目预算价格依据;
3、采购项目经费来源;
4、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5、若有原装进口设备的项目,须附上进口设备论证材料。
6、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7、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8、审计处对项目预算的审计意见;
9、院领导对采购项目的审批意见。
(二)国资办根据各单位(部门)申购项目类别、金额等,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并汇总报审计处审核后分期分批报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需由社会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在学院招投标工作监督组成员及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至少1名)现场监督、见证下,由国资办工作人员按《广西艺术学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随机抽取本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并报院领导审批;
(四)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相关申购单位(部门)协助国资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院内招投标工作组及监督组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由国资办督促代理机构上报财政厅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3、投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投标人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4、接受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5、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活动;
6、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7、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8、审查与签订合同:国资办作为学院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负责审查、签订合同。
(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国资办做政府采购上报计划表,报区财政厅相关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后,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全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院内自行采购程序:部门零星自行采购,由各申购单位(部门)报财务处落实经费、报审计处审计后,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对货物类品牌的要求只作参考,不受限制,特殊要求协商解决。货物类、服务类招标采购的预算应由申购单位(部门)会同国资办根据物资技术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十八条 国资办作为学院委托代理人,与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补充合同条款的,经与中标人协商拟定补充条款后,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学院招投标工作组及监督组讨论通过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签合同的,作违约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根据采购计划和合同要求进行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资办、审计处、财务处、后勤中心、工会、基建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资办是学院的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的采购职责管理
教务处是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是全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中心是生活、公共设施等后勤保障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图书馆是全院图书、文献、期刊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研处是全院科研项目、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院内各申购单位(部门)的项目申请,明确经费来源;
(二)组织论证:需要论证的项目,由各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相关单位、申购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对该项采购的必要性和技术指标及市场价格进行论证;
(三)业务部门、申购单位(部门)协助国资办编制招标文件;
(四)必要时,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和市场调查;
(五)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购单位(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采购申请,明确采购内容;
(二)协助国资办制定并确认招标文件;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监督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全院各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任何参与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要保证评标、议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组成员及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
第三十五条 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第三十七条 严禁收受贿赂、回扣或向投标单位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接受各级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此管理暂行办法由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一二年 月 日
附件1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范围的确认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区直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区直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单一来源;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范围与采购方式的确认
集中采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凡在《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采购行为由我办进行统一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注:《目录及限额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更新,以财政厅下发最新版本为准。
(一)协议采购:其中以下《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项目的1、台式电脑;2、笔记本电脑;3、服务器;4、路由器;5、交换机;6、磁盘阵列;7、防火墙;8、U盘(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按1万元及以上至限额标准以内进入协议供货采购);9、打印机;10、投影仪及幕布;11、扫描仪;12、刻录机;13、显示器;14、摄影照相器材;15、多功能一体机;16、复印机;17、速印机;18、传真机;19、碎纸机;20、正版通用软件;21、电源及配套产品;22、电视机;23、电话机;24、民用空调;25、电冰箱,采购人(指一级预算单位)月度政采购上述一款品目在20万元以下的,可以从本期公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和中标的品牌中采购。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小额工程项目,凡单项采购预算不超过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含维修、装修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含绿化、给排水工程),原则上实施定点采购。
(三)凡列入小额办公家具品目目录内,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可实行定点供货。
(四)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上限为不超过30万元的工程监理服务,实行定点采购。
(五)凡单项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含本数)之内印刷服务的实行定点印刷。其中,单项预算金额不到1万元的可以不在定点供应商处承印,但年度预算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定点印刷,5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定点印刷内容包括信封、文头纸、文件、报表、内部刊物、凭证票证(不包括发票)、无碳复写票据以及其他资料、证书、证卡、证件、包装类制品以及其他非纸质材料印刷品等。其中,信封类印刷不管预算金额多少,均必须由定点供应商承印。
(六)采购以下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具体品目:1.办公用纸(包括办公用复印纸、办公用传真纸、电脑打印纸等);2.原装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含墨盒、墨粉、碳粉、色带、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等);3.兼容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对品目2的兼容产品);4.存储产品(刻录机、刻录盘、软盘、优盘、录音笔、移动硬盘、数码存储产品等);5.碎纸机;6.电冰箱;7.电话机,均需实行定点采购。
(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含驻邕以外的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必须投保的险种外;其余的六个险种,各采购人可以在其中自行选择不高于三个险种投保。
(八)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以及轮胎供应的须实行定点采购,有下列情况可以到非定点维修供应商进行维修。一是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二是在南宁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驻地在南宁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定点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三是定点维修供应商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车辆及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九)凡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十)对在《目录及限额标准》所规定的目录及限额以上的采购活动,可以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 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5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时效
(一)《目录及限额标准》时效具体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为准。
(二)对各项纳入政府定点或协议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定点或协议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具体中标供货代理商、中标的品牌、型号、折扣率、价格、时效等信息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五、政府采购上报时限
根据财政厅规定,原则上财政厅审批采购计划表时间为每月1-10日。
附件2:
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编码 品目名称 备 注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1A 货物类
1A01 电器设备
1A0101 电视机
1A0102 电冰箱(冰柜)
1A0103 摄影和摄像器材
1A0104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机组和集中式空调设备(中央空调)
1A0105 燃气、电热水器
1A0106 冷水设备(饮水机、除湿机)
1A0107 LED 电子显示屏
1A0108 其他电器设备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1 万元以上
1A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1A0201 计算机(含工作终端显示器)
1A0202 PC 服务器
1A0203 打印机
1A0204 传真机
1A0205 复印机
1A0206 速印机
1A0207 投影仪
1A0208 扫描仪
1A0209 多功能一体机
1A0210 刻录机
1A0211 正版通用软件
1A0212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1A03 网络设备及网络配套设备
1A0301 服务器
1A0302 路由器
1A0303 交换机
1A0304 调制解调器
1A0305 磁带库
1A0306 磁盘阵列
1A0307 防火墙
1A0308 办公、教学等成型软件
1A0309 操作系统
1A04 交通工具
1A0401 轿车
1A0402 越野车(吉普车)
1A0403 旅行车(面包车)
1A0404 卡车
1A0405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1A0406 皮卡
1A0407 摩托车
1A0408 公务用船舶
1A0409 飞机
1A0410 专用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警用、监测、消防、广播、通讯、卫生、救护等专业工作车辆
1A05 办公家具(含科研、教学等方面使用的家具)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1 万元以上
1A06 锅炉
1A07 发配电设备
1A08 印刷产品
1A09 物资
1A0901 建筑、装饰材料
1A0902 水泥、金属材料
1A0903 木材、玻璃
1A0904 其他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5 万元以上
1A10 电梯
1A11 厨房设备、用具
1A12 中小学免费教科书
1A13 机械设备
1A1301 金属加工机械设备
1A1302 水泵阏门
1B 工程类
1B01 统一建设的公用房
1B02 经济适用住房
1B03 保障性住房
1B04 廉租房
1B05 公共租赁住房
1B06 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1B07 其他工程
1B0701 监控工程
1B0702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网站及局域网建设)
1C 服务类
1C01 公务车辆保险
1C02 公务车辆维修
1C03 公务车辆加油
1C04 会议服务
1C05 工程监理
1C06 工程设计
1C07 造价咨询
1C08 勘察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10 万元以上
1C09 租赁服务
1C0901 办公用房租赁
1C0902 宿舍用房租赁
1C0903 因特网ESP 接入、通讯线路租赁、网络设备租赁或托管
1C10 物业管理、安保、保洁
1C11 业务、技能培训
1C12 影视策划、制作、投放
1C13 法律、经济、会计、税务、金融、政府采购、外贸代理等服务
1C14 城市规划、工程管理、工程代建与服务
1C15 财政补贴项目(含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农机购置等)
1C16 会议、会务及布展
1C17 人身和财产保险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2A 货物类
2A01 物资
2A0101 救灾物资
2A0102 防汛物资
2A0103 抗旱物资
2A0104 农用物资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5 万元以上
2A0105 储备物资(包含粮食、糖、被服、棉胎等)
2A0106 慰问物资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5 万元以上
2A02 通信设备
2A0201 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2A03 网络设备及网络配套设备
2A0301 数据库及数据库配件
2A0302 加密设备
2A0303 防病毒软件
2A0304 专业软件
2A04 医疗设备、器械
2A05 计划生育设备
2A06 消防设备
2A07 警用设备和用品
2A08 监控保安设备
2A09 教学设备
2A10 实验室设备
2A1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2A12 灯光、音响设备
2A13 文艺设备
2A14 体育设备及器材
2A15 船只
2A1501 救助船舶
2A1502 缉私船
2A1503 港务监督巡逻艇
2A16 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2A17 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2A18 农用机械及设备
2A19 林业专用设备
2A20 水产畜牧专用设备
2A21 水利专用设备
2A22 交通专用设备(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2A23 海洋、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A24 防震、防雷、地质勘察、测绘仪器设备
2A25 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等)
2A26 各种疫苗、药品
2A27 公务服装及相关用品
2A28 专用材料
2A29 图书资料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5 万元以上
2A30 标识、标牌、装饰材料(含窗帘)
2A31 其他货物
2B 工程类
2B01 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B02 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2B03 本单位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2B04 供水、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2B05 市政建设工程
2B0501 市政道路工程
2B050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B06 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2B07 污水处理工程
2B08 水利、防洪工程
2B0801 河道疏浚工程
2B0802 大坝、水库、闸门、泄洪、排涝工程
2B0803 农田水利工程
2B09 交通运输工程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20 万元以上
2B10 土地整理项目
2B1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2B12 其他工程
2B1201 智能交通管理(含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
2B1202 电子系统集成
2B1203 其他工程
2C 服务类
2C01 印刷(定点或协议供应商采购)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5 万元以上
2C02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10 万元以上
2C03 合同能源管理
2C04 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自治区本级、市(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累计(年度)在5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自治区本级、市(年度)同一预算级次单位预算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自治区本级、市(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年度)在5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项目属性及归属
《目录及标准》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项)采购品目,以预算资金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