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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0-30 20:5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艺院〔2013〕3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

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2、出售

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3、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损

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固定资产

1、学院所有房屋及构筑物;

2、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

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捐赠、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条件的;

5、图书资料(包括教学音像带)及其它。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按规定统一进行处置。经处置的资产运出校外,必须持有国资办开具的出门证(其它原因需要带设备出院的仍由本单位开具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其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与遗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和基本程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

1、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条件:已出现严重破损且已无法维修或虽能维修、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划算的,或严重影响学院整体规划,由国资办会同学院基建办、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以及房屋鉴定权威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认定或鉴定;

2、设备报废、报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设备使用年限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

(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3、文物及陈列品

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可以报损。

4、图书报废、报损等条件

经国资办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1、部门申报;

2、审核审批;

3、资产评估;

4、资产处置、上缴收入;

5、处置结果备案;

6、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变更。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方式、权限

第七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必须经区教育厅审核同意、转呈区财政厅审批后,由国资办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无论金额大小,须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国资办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鉴定和去向

1、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的理由和意见,经主管职能部门同意后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和申请国有资产处置的报告,经鉴定、批准程序后方可处理;

2、单价在1千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鉴定,国资办前往现场核查;

3、单价或总价在1千元—3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办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鉴定不得少于3人)现场鉴定;

4、单价在3万元—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办会同使用单位组织1—3名专业技术人员(副高职称不少于1名)等人员现场鉴定;

5、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还应提供该资产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使用效益说明。由国资办会同纪检、审计处、财务处及使用单位组织1—3名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称不少于1名)等人员现场鉴定;

6、单价或批量处置资产达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除按第(5)之程序组织鉴定外,主管院领导需参加鉴定过程;

7、完成上述鉴定程序后,由国资办将所认定的闲置资产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用于院内教学、科研、行政或其它部门调剂使用,也可将剩余资产有偿出售给本院学生、教工等。行政办公用资产实行无偿调拨,社会实习基地、联合办学单位、勤工俭学等单位,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

8、对于无法调拨和使用的废旧资产,则采用向市场或个人进行招标、竞标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资产价值(含总价)在10万元以内的,国资办对其使用年限等条件进行审核,由国资办领导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资产价值(含总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资办对其使用年限等条件进行审核,由国资办领导审批、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还需报送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

3、资产价值(含总价)达50万元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审批;

4、经学院审批后,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1)单价在1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学院领导审核通过后可进行报废处置,处置材料报区教育厅备案;

(2)单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学院领导审核通过,由国资办行文报教育厅,待教育厅审批批准核销;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学院领导审核通过,由国资办行文报教育厅,待教育厅审批转呈财政厅审批批准核销。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时间

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国资办每年4月、10月集中处理,在此期间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做好申报和技术鉴定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0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