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11:44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艺院〔2010〕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按照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对应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我院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应届本科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合格,获得毕业资格,能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或在校期间获以下奖项之一,考试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8分:(1)参加国家级艺术专业比赛、展览获奖或入围、入选者;(2)获省级艺术专业比赛或展览优秀奖以上者(含优秀奖);(3)获学院校园文化艺术节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者(含二等奖);(4)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独著)。以上国家级和省级的界定以我院科研处确定的标准为依据。

3、毕业论文或毕业展演(示)成绩不低于70分;

4、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或学院组织的计算机统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 已获得毕业资格,但未达到第四条所列条件者;

3、 因考试作弊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未达到第六条所列条件者;

4、 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六条   因考试作弊受过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经本人努力,达到第四条第1、3、4款以及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2、在受处分之后各方面表现良好,被评上学院“三好”学生,或获得以下奖项之一:(1)参加国家级艺术专业比赛、展览获奖或入围、入选者;(2)获省级艺术专业比赛或展览优秀奖以上者(含优秀奖);(3)获学院校园文化艺术节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者(含二等奖);(4)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独著)。以上国家级和省级的界定以我院科研处确定的标准为依据。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按照当年的院历安排,完成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展演(示)工作

2、教务处运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对全院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情况反馈到各教学单位。

3、各教学单位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召开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将会议决议结果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全院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再次复审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并提请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5、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教务处向学位委员会报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委员们全面评定申请者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因有不及格课程或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毕(结)业学生,可在毕(结)业后两周内向学院申请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再修,成绩合格,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核实,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有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细则2010届毕业生开始实施。2005年12月8日颁布的《广西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艺院[2005]179号)废止。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