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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艺院〔2010〕4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本院教职工在接到学院下发的正式退休通知后,须在两周内,持退休通知和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到离退处办理报到手续,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人员登记表”,落实本人所在的自管小组以及党员同志所在的党支部。

2、离退处党总支一般按照原工作部门划分相应的党支部和自管小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参与离退处、所在自管小组或党支部的活动。

3、离退处要按照有关政策与规定,协助学院健全和完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老年体协及自管小组等涉老组织,积极发挥沟通与协调作用,指导与协助各涉老组织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活动,切实把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落到实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兴趣和爱好,自愿参加各个老年团体组织,参与处里及各涉老组织开展的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从而达到增进友谊、陶冶情操、丰富晚年生活的目的。

4、身体健康、行动方便的离退休人员,应参加离退处或所在党支部、自管小组组织的政治学习、情况通报会等有关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向相关组织说明情况

5、离退休人员应与学院离退处保持联系。离退休人员如因重病住院,应及时通知离退处。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市到外地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告知离退处;外出超过一年以上(含易地安置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学院离退处联系一次;到国外居住、定居的,本人或家属应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有关规定每半年与学院离退处联系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如病故或意外身亡等),家属应按照 (劳人劳〔1982〕42号)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离退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离退处一般不组织离退休人员自费旅游。离休人员外出健康休养和离退休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参加联谊活动,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干部外出健康疗养、参观考察及参加联谊活动暂行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离休人员外出健康休养每两年安排一次,根据离休干部大部分人年事已高,外出不便这一实际情况,采取由离退处统一安排或个人申请自行由家人陪伴外出的办法进行。外出休养的费用,按照经费包干,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次补助1200元,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次补助1000元的办法从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里支付,不足部分自己负责,结余部分退回学院。如因个人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外出健康休养的,按半数返还个人。外出休养有关费用的报销,必须以报批休养所在地或线路的正式发票、车票、门票作为报销凭证。

(2)退休人员参加离退处组织的区内外参观考察活动,两年内可以享受一次性补贴500(区内200)元,由离退处从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中支付(不去不补),其余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离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可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有关社会福利待遇。《老年人优待证》由离退处代办,需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同志须提交一张一寸(免冠)近照、保险费,连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离退处代为办理。

8、离退休人员自行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交流、讲学、采风、巡展(演)、著作、教材编写以及参观考察等活动,所需费用,应由个人负责,学院不予解决,也不承担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的责任。

9、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因病住院时,需按医保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离退处和学院医务所报告,其医疗费报销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10、离退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向离退处反映,以利于离退处与有关部门沟通、促进困难或问题的妥善解决。

11、离退休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教书育人的模范。

12、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和“两个待遇”的落实,是做好离退休工作的关键。离退休人员应关心、支持离退处的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离退休工作的健康发展。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离退处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