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艺院〔2010〕4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本院教职工在接到学院下发的正式退休通知后,须在两周内,持退休通知和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到离退处办理报到手续,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人员登记表”,落实本人所在的自管小组以及党员同志所在的党支部。
2、离退处党总支一般按照原工作部门划分相应的党支部和自管小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参与离退处、所在自管小组或党支部的活动。
3、离退处要按照有关政策与规定,协助学院健全和完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老年体协及自管小组等涉老组织,积极发挥沟通与协调作用,指导与协助各涉老组织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活动,切实把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落到实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兴趣和爱好,自愿参加各个老年团体组织,参与处里及各涉老组织开展的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从而达到增进友谊、陶冶情操、丰富晚年生活的目的。
4、身体健康、行动方便的离退休人员,应参加离退处或所在党支部、自管小组组织的政治学习、情况通报会等有关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向相关组织说明情况。
5、离退休人员应与学院离退处保持联系。离退休人员如因重病住院,应及时通知离退处。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市到外地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告知离退处;外出超过一年以上(含易地安置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学院离退处联系一次;到国外居住、定居的,本人或家属应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有关规定每半年与学院离退处联系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如病故或意外身亡等),家属应按照 (劳人劳〔1982〕42号)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离退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离退处一般不组织离退休人员自费旅游。离休人员外出健康休养和离退休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参加联谊活动,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干部外出健康疗养、参观考察及参加联谊活动暂行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离休人员外出健康休养每两年安排一次,根据离休干部大部分人年事已高,外出不便这一实际情况,采取由离退处统一安排或个人申请自行由家人陪伴外出的办法进行。外出休养的费用,按照经费包干,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次补助1200元,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次补助1000元的办法从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里支付,不足部分自己负责,结余部分退回学院。如因个人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外出健康休养的,按半数返还个人。外出休养有关费用的报销,必须以报批休养所在地或线路的正式发票、车票、门票作为报销凭证。
(2)退休人员参加离退处组织的区内外参观考察活动,两年内可以享受一次性补贴500(区内200)元,由离退处从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中支付(不去不补),其余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离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可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有关社会福利待遇。《老年人优待证》由离退处代办,需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同志须提交一张一寸(免冠)近照、保险费,连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离退处代为办理。
8、离退休人员自行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交流、讲学、采风、巡展(演)、著作、教材编写以及参观考察等活动,所需费用,应由个人负责,学院不予解决,也不承担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的责任。
9、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因病住院时,需按医保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离退处和学院医务所报告,其医疗费报销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10、离退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向离退处反映,以利于离退处与有关部门沟通、促进困难或问题的妥善解决。
11、离退休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教书育人的模范。
12、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和“两个待遇”的落实,是做好离退休工作的关键。离退休人员应关心、支持离退处的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离退休工作的健康发展。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离退处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