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201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离退休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爱护老同志,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二条 学院离退休人员是指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教职工。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以下简称两个待遇),丰富其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以下简称六个老有)。
第四条 学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实行以学院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统一管理为主,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为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分工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中共广西艺术学院离退休党总支(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总支)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以下简称离退休处),离退休处下设离退休人员管理科。根据离退休人员原所在部门及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离退休党总支和离退休处分别成立下属的离退休党支部和自管小组。
第七条 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关工委)、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老科协)、老教授协会(以下简称老教协)、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老体协),是发挥离退休人员作用而建立的相应组织机构,是离退休工作的组成部分,挂靠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抓好离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全心全意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
(二)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定期向全校离退休人员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安排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参加有关会议以及情况通报等活动。了解和掌握离退休人员思想情况和要求,及时向学院反映,并做好解释、疏导和稳定工作。
(三) 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室设备、器材的添置、管理和服务工作。因地制宜地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参观游览等活动,开阔视野,丰富离退休老同志的晚年生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好离休干部外出健康休养。
(四) 协助人事、财务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以及各种补贴、津贴的调整与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房改)、用车、医疗保险、健康检查及60岁以上老人的《老龄优待证》的办证换证等工作。
(五) 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处里有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做好年度预算计划,管好用好学院划拨的离退休人员的的各类经费,确保处里的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六) 协调关工委、老科协、老教协、老体协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
(八) 深入了解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帮助离退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九) 协助学院做好离退休人员重大节日的慰问工作,做好患病住院离退休人员的看望慰问工作。
(十) 做好80岁高龄离退休人员的生日祝寿工作,做好长寿老人的优待工作。
(十一)根据《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丧事办理的暂行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去世离退休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日常接待、信访、咨询等服务工作。协助社区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的邻里关系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
(十三)负责离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做好离退处文书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数据统计、保密及网络管理等工作,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校园安全稳定等工作。
(十四)加强离退处工作人员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通、能力强、乐于奉献的高素质离退休工作人员队伍。
(十五)完成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关工委、老科协、老教协、老体协及行政自管小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及工作要求,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离退处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上级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按照上级部门及学院的部署,积极做好评优推优工作。对离退休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在离退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进行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并与岗位津贴挂钩;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一)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职责,对离退休人员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出现问题不报告、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在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中,工作不到位、服务态度差、严重影响离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学校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离退休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规定若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