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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住宅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住宅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艺院〔2010〕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住宅租赁管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以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工住宅租赁,是指把学院内产权人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杂物房一律不许出租。

第三条 在学院内教职工住宅出租必须经学院后勤中心物业部登记建档并报学院保卫处审核、备案,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和机动车辆停放费(本院教职工除外),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代表学院负责对承租房人实行安全管理,行使检查、处罚等相关管理措施。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1、出租前,要事先了解承租人的有关情况,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对租出房屋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只允许居住,不得用于进行经营活动、人数较多的集会活动和作仓储之用。

3、应与承租人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由学院保卫处提供),保障住宅出租屋供电、燃气及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并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
    4、与承租人一道前往学院后勤中心物业部登记建档并报学院保卫处审核、备案,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办理相关手续。

5、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进行查处;若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不报告、不制止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7、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遵守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8、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后勤中心物业部、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或转租。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的责任:

1、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还需提供《暂住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育龄妇女还需提供《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2、承租人不得留宿外人。

3、自觉接受公安、消防和保卫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租人的检查与管理,对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4、承租的房屋严禁用于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菌种等危险物品。严禁利用所租赁的房屋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学院明令禁止的其他活动。不准影响周围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

5、承租人在校内居住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服从学校的管理。

6、租期超过一年的,承租人每年必须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违反本规定的出租方轻者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重者按违反学院规定给予出租者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参与学院的任何评优评先;或采取停该出租者出租房的水电的措施。

2、违反本规定的承租方轻者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重者停水停电直至改正错误。

3、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属学院所有只提供给本院教职工居住的房屋不允许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后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