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住宅楼楼顶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住宅楼楼顶管理规定
艺院〔2010〕23号
一、总则
(一)为加强学院教职工住宅楼楼顶的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的所有教职工住宅。
(三)本规定所指的住宅楼楼顶包括两类:一类是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可供人登临并从事相应活动的房屋屋盖;另一类是按房屋规划设计建造的除专业维护作业外不得登临和从事各类活动的房屋屋盖。
(四)各教职工住宅楼楼顶属于该栋楼房屋结构的公共设施部分,担负着该楼体防水、排水、隔热、防雷等重要功能。
(五)后勤中心是学院房屋楼顶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二、管理要求
1、任何个人不得在楼顶乱搭乱盖和堆放物品、养殖动物和种植植物等。
2、个别人若需利用楼顶安装空调机、楼顶水箱、太阳能设施等,必须以安全和便利公众为前提,在不损坏屋面结构或采用相应特殊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以上机器、设备的安装,必须先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中心审查,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监督检查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楼顶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
(二)学院后勤中心基建办每月定期对校园内所有楼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规定私自占用楼顶和损坏楼顶的行为,所有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应向后勤中心举报。后勤中心根据这些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当事人作出提醒、警告、处罚等处理。违规部门或个人在接到管理部门的通知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自行拆除清理恢复原样;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由学院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拆除并恢复原样,所产生的费用经学院审计部门审核后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附则
1、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院后勤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