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桂林校区经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桂林校区经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艺院〔2010〕307号
为更好地理顺关系,促进学院、桂林校区各项工作的发展,决定对原有的经费分配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管理原则:
总量包干、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自留。
二、会计核算:
1、经费实行“报账制”核算形式
2、按月核拨经费
三、经费来源及分配:
校区经费由学院核拨的事业经费和按学费收入比例提留经费构成。
1、事业经费
①人员经费:
a.校区在编及院聘管理人员:
工资及院内津贴:按9人计算,由人事处根据工资政策和学院行政津贴规定具体核定;
校区综合补贴:按300元/人.月(每年计发10个月)核定。
b.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各类补贴按如下标准核定:
师范奖学金:500元/生.年
物价补贴:268元/生.年
②公用经费:
按1000元/生.年核定。
③食堂补贴:
按5000元/月(每年10个月)核定。
④经费使用范围:
a.人员经费:校区在编管理人员财政工资及院内行政津贴;校区工作补贴;学院核定聘用工勤人员工资;校区学生助学金、师范生奖学金及物价补贴。
b.公用经费:含公务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行政差旅费、维修费、宣传费、校园绿化卫生费)、零星设备购置费。
c.业务接待费。
d.学生活动经费。
e.其他经费。
2、学费提成
①经费提成比例:校区实际收取的学费总额,按52%:48%(学院:学生归属的二级学院)比例进行分配。
②经费使用范围:
a.课酬金及外聘教师费用。
b.教学材料费(含图书)、零星设备购置。
c.教学业务费:实习费、差旅费、班主任津贴、资料费、办公费等。
d.其他费用。
以上a项开支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学费提成总额的70%范围内。
3、预留机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分别从学院收入和二级学院收入中各提取10万元,总计20万元作为二级学院的预留机动经费,用于桂林校区聘请工勤人员等经费开支。
四、校区食堂及学生公寓经费管理
1、食堂经费管理方式:
①自负盈亏
人员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通过有偿服务收益和行政核拨维持费解决。
②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承包经营。
2、学生公寓经费管理: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通过收取的住宿费自行解决。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广西艺术学院桂林校区管理规定(试行)》(艺院 [2001]3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