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艺院〔2011〕4号
音乐厅是我院师生开展艺术实践教学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与提高的展示平台。为进一步规范音乐厅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音乐厅使用指标分配:
各教学单位的使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各教学单位在计划内安排使用,另一种是师生个人在计划内安排使用。
1.教学单位计划内安排使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会议、教师或学生汇报音乐会、学生学习成果考核与展示、声乐器乐录音录像等。
各教学单位使用指标如下:
使用单位 |
每学年 |
场次 |
音乐学院 |
计划内使用 |
80场次 |
民族艺术系 |
计划内使用 |
30场次 |
影视与传媒学院 |
计划内使用 |
15场次 |
2.师生个人使用,指经各教学单位同意师生举办个人音乐会等属师生个人使用音乐厅的应在学校安排的指标内申请使用。
师生个人使用的指标如下:
使用单位 |
每学年 |
场次 |
音乐学院 |
师生个人使用 |
20场次 |
民族艺术系 |
师生个人使用 |
8场次 |
影视与传媒学院 |
师生个人使用 |
5场次 |
二、师生个人举办音乐会等需要使用音乐厅,由各教学单位领导在安排的使用指标内审批,并到学院财务处交纳电费(每场次需交纳500元电费,使用空调的需另加收电费500元)后由教务处安排使用。
三、师生个人不在安排的指标内使用音乐厅的,使用办法另定。
四、各教学单位使用音乐厅需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由各单位领导审批;计划内安排的场次在本学年内使用不完的,不作累计使用。
五、没有分配使用音乐厅指标的教学单位如需使用音乐厅做讲座、学术报告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使用。
六、由学院组织举办的重要会议、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演出等,需要使用音乐厅的,由活动组织单位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院长办公室协调教务处安排使用。
七、为保持音乐厅的专有功能,原则上不安排普通会议。
八、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使用时间的,本着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协调解决。
九、音乐厅使用期间,管理人员全程管理,使用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各单位部门或师生要严格履行音乐厅使用登记手续,认真填写《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厅使用申请表》。
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人为损坏设备的,由使用人负责支付维修费,损坏严重的则照价赔偿。
十一、各教学单位及师生个人安排使用的音乐会走台原则上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
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厅使用申请表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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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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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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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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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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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排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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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情况 |
大三角钢琴 是 否 使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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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设备 是 否 使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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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响设备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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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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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须 知 |
1、严格遵守音乐厅的管理规章制度。 2、严禁吸烟、吐痰、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3、除儿童音乐专场外,其他音乐会学龄前儿童谢绝入场。 4、爱护公共财产,严禁乱涂乱画,未经工作人员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三角钢琴、灯光、音响、会议桌椅等设备,损坏者依据轻重作相应赔偿。 5、衣冠不整者谢绝入场。 6、严禁携带食物和牛奶、果汁等饮料进入音乐厅。 7、严禁带宠物进入音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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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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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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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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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