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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201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规范管理,确保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顺利、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以及学院批准建立的我院与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等(以下统称“合作单位”)合作建立的校外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基地分自治区级基地和校级基地两种,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批准建立的联合培养基地为自治区级基地,经学院批准建立的联合培养基地为校级基地。

第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我院高等教育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广泛吸收和与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参与研究生教育培养,强化研究生培养的社会实践环节,增强研究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及自主创业能力,推动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建立的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成为合作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层次的科研队伍、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

(二)有需要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三)建立有系统而规范的科技和人才管理制度。

(四)能提供研究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申报建立联合培养基地的程序如下:

(一)二级学院对申请建立联合培养基地的合作单位进行考查与论证,达成建立研究生校外联合培养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二级学院会同合作单位填写建立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及其有关论证材料,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学院)审核。

(三)研究生处(研究生学院)将申请书及其有关论证材料报学校审核或审批。申请成为校级联合培养基地的,由学校审批;申请成为自治区级联合培养基地的,经学校审核后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合作双方应设立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机构,成员由学校与合作单位双方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联合培养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督查;指导制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负责评估检查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协调处理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联合培养基地的申报、协议签订、招生宣传、导师的遴选和聘任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基地完成学业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等。

第八条 相关二级学院应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专门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经费使用、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以及与培养基地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

第九条 合作单位应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与合作单位应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制订相关的招生宣传、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经费使用与管理以及学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制度,共同完成基地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 导师的选聘与职责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与联合培养基地共同培养的专业(研究方向)可实行双导师制,由学校导师及学校在合作单位聘任的导师组成,共同招收并完成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其它专业(研究方向)按照教学计划需要安排到联合培养基地进行实践教学时,可在合作单位聘任一名副导师(研究生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具体负责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教学工作,协助导师完成研究生培养。

第十二条 导师、副导师的聘任、职责参照《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执行办法》(艺院[2007]136号)、《广西艺术学院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艺院[2009]68号)、《广西艺术学院关于试行硕士研究生副导师的若干规定》(艺院[2009]292号)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与培养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培养基地需按国家招生办法以我院名义招收研究生。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我院与合作单位共同负责。

(一)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公共课教学由我院统一组织实施,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践以及毕业设计或论文写作环节,由我院与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并组织实施。

(三) 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稳定以及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主要由我院负责,学生在基地学习期间主要由合作单位负责。

(四)毕业考核、学位论文答辩、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工作由我院负责组织完成。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合作双方自筹经费和自治区财政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制定联合培养基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费须专款专用,切实用于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合理使用,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的顺利、高效开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基地经费的支出范围

联合培养基地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是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管理费,导师的指导费、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课时酬金,以及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开支、完善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办公室基本设施的开支等。

 

第七章 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归属、转化与使用,由我院、联合培养基地和研究生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涉及联合培养基地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我院对其设置一定密级进行保密,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不得查阅或若干年内不得查阅,以保护联合培养基地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每三年为一周期,在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周期。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建立能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的联合培养基地,并与合作单位依据本办法协商制定建设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和具体实施办法,报研究生处审查、备案。协议书经学校与合作单位双方批准生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