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艺院学〔2011〕7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活动经费的定义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学生活动经费是指学院专项划拨,用于开展学生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学生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学生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不得用于招待、礼品和日用品等,不得报销各类接待宴请、礼品、旅游性考察费、罚款、滞纳金。学生活动经费具体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宣传费用和材料费,如购买纸张笔墨费、颜料费、少量喷绘费等。
2.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演出或比赛费用,如场地费、矿泉水、演出或比赛服装费用、演出用化妆品、活动评选名次的奖金奖品、竞赛评委或裁判员的劳务费等。
3. 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集体租车费)。
4.开展与学生素质培养和拓展有关的活动等所发生的材料等费用。
二、学生活动经费的来源、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学生活动费的分类分配使用。人头费按照学生人数分配到各教学单位使用;学生活动项目经费经审核立项后按照审定项目预算经费数额使用。
第五条 学生活动费分为按学生人数划拨的经费(简称“人头费”)和学生活动项目经费。
第六条 学生活动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管理,实行部(处)长审批制度。
第七条 学生活动经费使用应当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做到事前有预算、事后有决算。专项学生活动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费预算,预算说明要求真实详尽,如有赞助,需注明赞助金额和使用项目。经费预算审批通过后,活动方可进行。
三、学生活动经费的报销与管理
第八条 开展学生活动发生费用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取得的票据要盖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票据监制章,并由开具票据的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比赛奖金、评委劳务费和工作人员劳务费用须附领款人签名的明细清单。各教学单位原则上每年购买办公用品的经费不超过500元。各教学单位发放的奖金金额、劳务费原则上不能高于学院一级的金额。
第九条 取得的原始票据,要分项目填列,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如无法分项目填列的,应附对方单位开具的物品清单。所有原始凭证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条 经办人、证明人和负责人在原始单据背面签字后可以报销,签字人对报销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为避免繁琐,对相同的经济业务,原始单据金额较小且比较零散的,如公共汽车费、邮费等,可不在每张原始单据后签字。报销时,将原始单据分类粘贴在“贴票单”上,集中签字。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活动购置的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即单位标准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须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演出服装等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使用部门须验收入库并登记相关备查帐簿。
第十二条 原则上由辅导员教师或学生活动指导老师作为经办人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费报销程序:经办人按照财务要求粘贴好活动票据—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教学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报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审核签字——学生工作部(处)长审核签字——财务处报账。
第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活动经费的报帐工作,原则上上半年的活动要求在7月份完成报账,下半年的活动要求在12月完成报账。报销时要附上活动开展情况和活动总结,是重点项目的,附上项目结题报告。
四、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学生工作人员使用学生活动经费的情况纳入学生工作考核范围。经费借支按学校有关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内,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的学生活动费使用和报账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学生活动费额度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