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校内宣传品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校内宣传品管理规定
艺党办〔2011〕4号
第一条 根据《广西艺术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艺党[2002]1号)和《广西艺术学院校内横幅、海报管理暂行规定》(艺党[2005]23号),为规范校园内宣传品的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和谐及校园道路的安全畅通,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品,是指为宣传、通告各类活动而悬挂、张贴和发放的各种载体的横幅、海报、模型、册子、单张广告等宣传物品,包含用于展示的摄影、绘画等作品。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我院管辖范围内(含校区)未经批准张贴或投放宣传品。
1.在学院各单位、部门管辖的范围内(不含外墙)的专用橱窗(板报、墙报、通告栏)、展板发布宣传品由所在单位、部门管理。
2.除上述范围外,在院内其它公共场所发布宣传品,需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校内宣传品发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桂林校区和西校区由校区管委会审批。
3.校外单位在我院校园内发布宣传品的,需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校内宣传品发布审批表》,由与其合作的院内单位、部门向学院党委宣传部申请报批,桂林校区和西校区由校区管委会审批。
4.学院党委宣传部在同意悬挂或张贴的海报上加盖同意发布专用章,其它宣传品凭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表悬挂、张贴和发放。
第四条 禁止悬挂、张贴有下列内容的宣传品:
1.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
2.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3.不利于稳定大局及社会和谐的;
4.以商业性内容为主的。
第五条 宣传品在核准的区域、时间内悬挂、张贴,宣传品一般提前2天悬挂,活动结束由活动主办方立即拆除。
第六条 宣传品的悬挂、张贴要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和谐及校园道路的安全畅通。
1.禁止在学院大门悬挂、张贴非全院性活动的宣传品;
2.禁止跨越道路悬挂横幅;
3.禁止在危险物上悬挂横幅;
第七条 宣传品载体上须标注活动主办方的名称。
第八条 宣传品的制作、发布、拆除费用由主办方承担。在张贴(投放)或拆除过程中,对载体(如道路、树木、建筑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照价赔偿。因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导致的风险(如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由主办方承担。
第九条 主办方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拆除宣传品,拆除时必须连同所有附加物(如绳子、铁线、纸末等)清除干净。
第十条 下列范围宣传品,党委宣传部责令主办方予以立即拆除、清理,需拆除而无法确认主办方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拆除清理。
1.超过期限或活动结束仍然悬挂、张贴的;
2.未按核准地点和方式悬挂、张贴的;
3.未经核准悬挂、张贴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破坏校园秩序处理,由党委宣传部责令主办方予以改正,情节严重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