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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校考招生报名考试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校考招生报名考试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艺院〔2011401号

 

为规范我院招生报名考试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收入范围:

1、招生报名考试费收入;

2、在招生过程中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赴区外招生差旅费;

2、区内外招生场地及设备等租赁费;

3、招生劳务补助费;

4、其他费用;

三、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1、赴区外招生差旅费

(1)交通费

往返的交通费原则上可以乘坐飞机(南宁—考点---南宁),并按实际机票价格报销;如所报销的交通票据低于从南宁校本部到招生目的省的机票价格,可按价差弥补50%。但不允许报销自驾车费用。

(2)住宿费

外省招生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自留。

(3)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机场—住地—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实销。

(4)出差补助费

伙食补助标准:区内40/人·日;区外50元/人·日。

公杂费标准:50/人·日

各考点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自留”的原则执行。

2、区内外招生考试考点场地及设备等租赁费

凭学院与设点单位签订的考试合作协议书及正式票据报销。

3、招生劳务补助费

(1)区外招生劳务补助费

①招生考评、考务费补助

考评、考务费按照自然天数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发放。

②区外招生电话费补贴

带队组长:300/招生点

考务人员:200/招生点

考评人员:150/招生点

(2)区内招生劳务补助费

招生考试录取期间,招生劳务补助标准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提出方案,经财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招生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21月1 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