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校考招生报名考试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校考招生报名考试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艺院〔2011〕401号
为规范我院招生报名考试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收入范围:
1、招生报名考试费收入;
2、在招生过程中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赴区外招生差旅费;
2、区内外招生场地及设备等租赁费;
3、招生劳务补助费;
4、其他费用;
三、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1、赴区外招生差旅费
(1)交通费
往返的交通费原则上可以乘坐飞机(南宁—考点---南宁),并按实际机票价格报销;如所报销的交通票据低于从南宁校本部到招生目的省的机票价格,可按价差弥补50%。但不允许报销自驾车费用。
(2)住宿费
外省招生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自留。
(3)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机场—住地—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实销。
(4)出差补助费
伙食补助标准:区内40元/人·日;区外50元/人·日。
公杂费标准:50元/人·日
各考点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自留”的原则执行。
2、区内外招生考试考点场地及设备等租赁费
凭学院与设点单位签订的考试合作协议书及正式票据报销。
3、招生劳务补助费
(1)区外招生劳务补助费
①招生考评、考务费补助
考评、考务费按照自然天数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发放。
②区外招生电话费补贴
带队组长:300元/招生点
考务人员:200元/招生点
考评人员:150元/招生点
(2)区内招生劳务补助费
招生考试录取期间,招生劳务补助标准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提出方案,经财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招生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2年1月1 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