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补充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补充规定
艺院〔2011〕382号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学院事业发展基金,是指各单位按《广西艺术学院经费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按学杂费收入比例计提并分配到事业发展基金中专项使用的资金。
二、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教学业务费(实习费、资料费、差旅费)、办公费、教学材料费、师资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其他零星支出等,在福利基金开支的人员工资、课酬、各项补贴、劳务等必须在部门福利基金列支,不得占用发展基金。
三、各单位在使用提留经费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健全出差、学术考察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次数和天数。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五、各单位使用发展基金一次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需实行层层审批制度使用发展基金一次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各类支出,需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各类支出,需提交党政联席会通过。
六、对符合“三重一大”制度中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