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经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09:06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经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艺院〔2011432号

 

为了更好地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全面推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院决定对原有的经费分配制度作适当调整,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日制本科生学杂费的分配管理

1、学院根据教学部门人员编制、专业设置、教学特点、教学资源占用、发展规划及近几年来实际人数等因素作为参考依据,核定各二级学院、系、部的“师生比”(各二级学院教职工人数与学生人数之比)。

2、各二级学院、系、部招收的学生人数,在学院规定的师生比基数范围内的(≦师生比),其学杂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学院按学杂费收入的20%分配给各二级学院作为留成经费。其余学杂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

3、各二级学院(系)师生比

①美术学院15

②设计学院16

③音乐学院13 (其中:音乐教育专业1:4)

④中国画学院15

⑤舞蹈学院15

⑥人文学院115

⑦影视与传媒学院15

4、各二级学院系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规定的师生比基数(>师生比的学生人数)收取的学杂费,学院按5:5比例与各二级学院进行分配。

5、人文学院所属的外语教研室、体育教研室、基础教研室人均留成经费按学院各二级学院(系)教职工平均数的100%计提。教职工人数由学院人事部门核定。

6、学院直属的思政教研部人均留成经费按各二级学院(系)教职工平均数的100%计提。教职工人数由学院人事部门核定。

7、民族艺术系、东盟艺术系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8、在各二级学院(系)提取的留成经费中按2.31%的比例提取公选课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使用。

9、各二级学院(系)的留成经费,按3:7比例分配到事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专项使用。其中: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课酬金、岗位津贴、节假日补贴、业务招待费、其他福利性支出等。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教学业务费(实习费、资料费、差旅费)、办公费、教学材料费、师资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其他零星支出等;当年若有结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10、各二级学院(系)可在留成经费总额中,按2%比例计提院长(主任)基金,由二级学院(系)领导统筹安排使用。

11、各二级学院(系)计提留成经费中的事业发展基金,须分别按10%的比例安排师资培训经费和教学设备购置费,由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按照“谁提留、谁使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二、自考班、非学历办班、成人专升本班等学杂费的分配管理

1、自考生学杂费的分配管理

①在学院内办班收取的学杂费,学院与办班单位按4:6的比例分配。

②在学院外办班收取的学杂费,学院与办班单位按2:8的比例分配。办班单位留成的经费(80%部分),必须具备手续完备、合法的原始凭证给学院财务部门核销,否则,学院财务部门暂停出具收费发票。

2、非学历办班、成人专升本班等收取的学杂费管理及分配,原则上按自考生学杂费的管理及分配办法执行。

3、各办班单位留成的经费,按3:7比例分配到事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专项使用。

三、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等收入的分配管理

1、继续教育收取的学杂费,学院与继教教育学院按4:6比例分配。

继教教育学院留成的经费,用于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人均行政津贴应控制在机关工作人员人均行政津贴的150%幅度内;其余经费要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基金中专项使用。

2、职业技术学院

①合作办学:由学院在当年合作办学分成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安排业务经费。

②独立办学:待形成规模后,学院另行确定分配办法。

3、实行经费切块分配后,继续教育学院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均在其留成经费中解决。学院垫支的经费,每年底前予以返还。当年若有结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民族艺术研究所

1、学院按4.20万元/人•年标准核拨职工福利经费。其余福利经费由课酬收入解决。

2、行政业务经费由学院另行安排。

五、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杂费的分配管理

1、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中专生、高职生学杂费收入总额分别按20%、10%的比例上交学院,作为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占用教学公共资源经费支出。

2、附属中等艺术学校上交给学院的教学公共资源占用费比例,根据招生规模情况确定。即:在目前的基础上招生规模扩大或减少,上交给学院的教学公共资源占用费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3、凡属附属艺术学校独立核算的经费,均由附属艺术学校负担。

六、各二级学院(系)留成经费按实际收取的学杂费及规定比例计提。

七、学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教学部门工作人员的福利性经费支出比例,宏观上控制在11.3的范围内,每年核定一次。

八、各教学单位因教学需要,进行交叉授课的,被授课方按本单位平均课酬标准加10%的管理费支付给授课方。

九、节日补贴费分配管理

“五一”劳动节、教师节、国庆节节日补贴经费由学院统一安排发放。其他节日补贴由按经费切块划分的部门,根据福利基金结余情况决定,所需经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部门福利基金中列支,不得占用部门发展基金。

十、院内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务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院财务处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及安排使用。

十一、本办法自20119月1日起执行。同时,艺院〔2007204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