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条例(修订)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条例(修订)
艺院〔2011〕420号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倡导优良的教风和校风,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是确保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学院教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学院教育教学的各项规定,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教学事故。为了使事故一旦出现时能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A)教学;(B)教学辅助;(C)教学管理。
2、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事故,四级:轻微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及其等级
序号 |
事 故 |
等级 |
A1 |
1、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发表违背教书育人言论。 2、使用的自编教材、讲义和教学参考资料中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 |
一级 一级 |
A2 |
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教材,影响教材正常订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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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迟于规定时间上交考试试题,影响考试试卷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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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迟于规定时间录入(提交)学生考试成绩: |
四级 |
A5 |
不按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手续(注): 注:擅自调课,指授课时间调整,通知了学生,但未办理报批手续;擅自停课,指通知学生停课不补,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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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未经院系及学院职能部门批准,由未具广西艺术学院任教资格(参见《广西艺术学院课程管理暂行规定》)的人员代课。 |
三级 |
A7 |
未经院系领导批准,舍弃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
二级 |
A8 |
实践教学、专业(教育)实习、毕业展示、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中指导和答辩不认真,造成如下后果: |
二级 |
A9 |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 |
四级 |
A10 |
1、有监考任务,开考前5分钟无故不到岗。 4、有监考任务,开考后无故迟到20分钟以上或不到岗。 |
四级 一级 |
A11 |
1、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四级 |
A12 |
命题教师命题后没有认真审题: |
四级 |
A13 |
1、评定成绩时,因工作不认真导致成绩公布后仍有学生需更正或增补成绩的。 |
三级 二级 |
A14 |
教师丢失学生答卷或其他原因,导致学生没有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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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1、过失泄露试题(院级考试)。 3、泄露试题或协同作弊(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考试) |
三级 一级 |
A16 |
试卷或其他教学文件没有在保存期内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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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
1、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及有不正常师生关系等违背师德的行为。 |
二级 一级 |
B1 |
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未及时开门而影响教学;或没有提前准备好设备和材料、用具造成不能按时上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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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接到教学设备故障报修后,一周以上仍无处理意见。 |
三级 |
B3 |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影响教学(导致严重结果) |
三 (二) 级 |
B4 |
教室里光管、风扇、桌椅、黑板、电脑或其他多媒体设备等损坏,报修后无故超过一星期(一个月)未更换或维修。 |
四 (三)级 |
C1 |
不按规定时间制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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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更改教学计划(实习计划)。 |
二级 |
C3 |
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教学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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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各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排好课程与考试,影响全院课程安排和考试安排。 |
三级 |
C5 |
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材订购计划或订购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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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教师授课时间经批准同意调整,但二级院系教务人员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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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
管理人员擅自安排未具有广西艺术学院任教资格(参见《广西艺术学院课程管理暂行规定》)的人员任课、代课。 |
三级 |
C8 |
1、未及时告知因复学、恢复学籍、留级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导致学生无法按时上课、考试。 2、未及时将达到退学要求的学生情况上报学院予以处理。 3、不认真审核学生注册资格,给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注册,不给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注册,导致上报学生注册数据有误。 4、未及时将退学决定告知学生,导致退学学生仍在学院上课、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
C9 |
因课程安排失误,造成个别班级学生或教师空等、教室冲突,未能及时补救而导致停课。 |
三级 |
C10 |
因考试安排失误或布置考场出错,造成考试时教室冲突、考场监考教师不足,未能及时补救,导致停考。 |
三级 |
C11 |
试卷印制出错或未按时将试卷送达考试地点,未能及时补救,导致整门课程考试无法进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
三级 |
C12 |
1、过失泄露试题(院级考试)。 3、泄露试题或协同作弊(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考试)。 |
三级 一级 |
C13 |
丢失学生答卷或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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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
擅自更改考试成绩、学籍记录。 |
一级 |
C15 |
1、因操作失误,导致个别学生电子数据丢失。 2、因操作失误,导致一个班以上电子数据丢失。 3、丢失学生成绩单或等级证书,不能补救。 |
四级 三级 |
C16 |
1、一个班以上的学生学位证或毕业证书制作错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离校。 2、过失错发学位证或毕业证书,在学生离校前未能及时予以纠错。 3、故意错发学位证或毕业证书。 |
三级
二级 一级 |
C17 |
过失(故意)出具严重背离事实的成绩证明。 |
四 (三级) |
C18 |
报送统考、毕业生等电子数据: |
四级 |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级事故予以记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事故按满工作量扣除一个月的院内津贴,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当年不得晋级、不得提升和加薪、不得晋升技术职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二级事故者,则第三次二级事故按一级事故处理。
3、三级事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三级事故者,则第三次三级事故按二级事故处理。
4、四级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处级部门)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四级事故者,则第三次四级事故按三级事故处理。
5、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对比上表的事故等级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鉴定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主管领导和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与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教育分别呈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
2、教学事故的发生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送人事处会签后报院领导审批。
3、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人事处执行,处理结果由人事处归档。
4、教学事故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处理完毕。
5、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要书面通知被处理者,并由事故责任人部门(处级部门)领导与事故责任人面谈。
第五条 申诉程序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1、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学事故申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出申诉。
2、学院教学事故申诉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两周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报事故责任人及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 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的普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活动。
2、本条例自颁行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