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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艺院〔20114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专业化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桂教思政[2001]3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人事、监察、宣传、教务、学工、团委、工会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办公室成员由上述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布置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二条  人事处负责拟订全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并结合年度考核具体组织实施师德师风的考核;党委宣传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舆论宣传和教育;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工作的督察;监察处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师德师风考核过程中的申诉。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负责、行政领导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教师师德师风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制定全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与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各教学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及师德师风考核实施细则,要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党政常规工作。 

第二章  师德师风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依法从教方面

(一)教师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教师应向学生宣传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宣扬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三)教师应该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关和人才观。

第六条  爱岗敬业方面

(一)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二)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严谨治学和探求创新;

(三)教师应对工作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本职业务;

(四)教师从事社会兼职,不得影响学院内的本职工作。

第七条  为人师表方面

(一)教师应以自己认真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

(二)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举止文明,语言得体,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三)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四)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五)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学术操守,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成果。

第八条  教书育人方面

(一)教师应热爱学生,增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

(二)教师应对学生满腔热忱,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得有学生挖苦、讽刺、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教师应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为人师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财物;

(四)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学生,热心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五)教师要对教学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

(六)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期内,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纪律和安全负有全面的教育管理责任;

(七)教师应主动担任或兼任学生班主任、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导师的工作;

(八)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三章  师德师风考核对象

    

           第九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和兼任教师。

           第十条  学院聘任的专任教师。

 

第四章  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师德师风考核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年度师德师风考核表》所列各项进行,由各教学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考评。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依据及要求:师德师风考核主要根据依法从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这四项考核评价全部为A等次的,综合考核结果即为A等次;四项考核评价中有二到三项为A等次的,综合考核结果为B等次;四项考核评价中有一项为D等次的,综合考核结果即为D等次;属其他情况的,综合考核结果为C等次。

第十四条  考评方式: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采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和教师自评与教学单位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步骤如下:

(一)注重学生评价。由教学单位设立学生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评价意见箱。凡有学生反映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意见,教学单位要认真核实,核实结果将作为该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教师自评。各单位组织教师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进行总结、自评。个人自评按上述四个方面以及综合自评等各项逐一给出等次结果。

(三)教学单位考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个人师德师风的现实情况和教师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最终得出每个教师考核结果(等次),该考核结果经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即为该教师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定为D(不合格)

(一)公开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三)教学和科研创作中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教学事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六)言行举止有失教师职业身份并在学生中和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

(七)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要求,被师生投诉并经核实,确属重大师德问题者;

(八)在同事、家庭或邻里之间暴力相向、不团结、不和睦,影响教师形象

(九)有触犯法律、受治安拘留以上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以适当占优

(一)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主动关心救助贫困学生;

(三)在良好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上,主动承担学院其他工作并出色完成任务

(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学院各类活动,或积极代表学院参与社会其他活动、为学院争得荣誉;

(五)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比赛(展演)获得突出成绩;

(六)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教学名师等;

(七)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优异成绩,打造自治区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和教学团队等。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向当事人公布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及复审。 

 第十八条  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复核及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监察处提出申诉,监察处提请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复审小组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即为最终裁决。年度师德师风考核表交人事处审核存档。 

 

第五章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教师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凡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为“合格”等次者,第二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即为不称职,第二年实行低聘或缓聘或解聘,连续两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原《广西艺术学院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艺党〔2005〕3号)自本办法下文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