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非教学部门工作人员兼课计发行政津贴管理办法(试 行)
广西艺术学院非教学部门工作人员兼课计发行政津贴管理办法(试 行)
艺院〔2011〕402号
为充分挖掘潜力,正确处理教学与行政管理工作关系,保障公正,公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非教学部门工作人员:指学院内非教学部门编制并计发行政津贴的工作人员。
二、计算方法:
1、兼课课酬总额与本人所得的行政津贴总额之比小于或等于20%时,全额计发学院行政津贴。
2、兼课课酬总额与本人所得的行政津贴总额之比大于20%并且小于50%时,扣除等同于该范围课酬50%的学院行政津贴。
3、兼课课酬总额与本人所得的行政津贴总额之比大于50%,扣除等同于该范围课酬80%的学院行政津贴。
三、学院确定为教学、行政“双肩挑”的工作人员可全额计发课酬和行政津贴。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