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广西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艺党〔2011〕60号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广西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即党委会暨院长办公会制度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制。
(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委托副书记、副院长召集或主持。
(三)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其他党委委员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决定,院长助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四)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五)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整体发展规划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创作工作、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教代会院长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制定和实施学校教学改革办法、科研改革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订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系)、部(处)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研究决定学校德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七)讨论研究学校的招生就业、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讨论研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处级和科级干部(五至八级职员)任免、调动,以及其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九)讨论决定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制定优秀人才培养政策和奖惩措施。
(十)讨论决定学校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新增加单项项目和项目变更支出金额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预算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类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项目的安排以及产业发展计划,确定与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二)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一)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材料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要在会前商得一致,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及协办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上报会议讨论;如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汇报。
(二)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向书记、院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经审定后的议题方可正式列入议程。
(三)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有关书面材料呈送与会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并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位院领导及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四、议事规则
(一)学校党委和行政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越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对于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分管校领导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会议研究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汇报。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会议,接受会议成员的质询,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五)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该经过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对复杂情况和问题要反复比较鉴别。要注意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如发生重大分歧,可暂缓作出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无法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六)除紧急情况外,党政联席会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五、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书记院长报告;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决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院长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落实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校领导。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必要时可用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部门。
六、会议纪律
(一)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事先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三)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责任
(四)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会后不得查阅记录。
七、附则
(一)本规则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本规则解释权归党委办公室。
(三)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