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查办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查办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艺党纪〔201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我院案件工作,使查办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建立联合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查办案件工作是在学院党委、行政班子领导下进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我院案件查办工作。
第三条 查办案件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在法律、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查办案件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和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的目的。通过查办案件,促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五条 查办案件工作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包括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两类。查办案件的重点是: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查处失职渎职给国家和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查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案件;查处违反师德师风的案件;查处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图书教材、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等。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核查)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受理下列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将受理的情况填写到《受理登记表》:
(一)上级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交办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学院处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他处级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其他教职员工的较重违纪问题。
第八条 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其他教职员工的较轻违纪问题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相关处级单位负责予以受理。
第九条 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填写初步核实(核查)表,提出受理意见,经纪委报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同意,列为线索。适时组织两人以上的初步核实(核查)小组,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核查),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
第十条 党纪(政纪)案件初步核实(核查)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核查)结束的,经纪委报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核查)后,由参与初步核实(核查)的人员撰写初步核实(核查)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根据初步核实(核查)情况报告,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视情况可以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建议相关党组织(单位)作出恰当处理,即: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或对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或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等;以上处理办法对同一反映人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予立案;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核查)确有党纪(政纪)违纪违法问题,需要立案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纪委报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同意后立案。重要、复杂的违纪问题的立案,须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报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自治区纪委二室备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相关党组织(单位),通报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无法通知到被立案人的,要将情况和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五条 对立案的案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经纪委及党委、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调查组调查期间,组织或人事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单位)不得对被调查人进行调动、提拔和奖励。
第十七条 被立案人的党组织(单位)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第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报学院党委、行政同意后,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接受调查措施。
第十九条 调查中,确需对被调查人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依法、依纪、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调查中,调查组有权采用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措施。需对被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核、通知暂停支付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由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采取措施。扣留、封存和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须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要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和申辩,对被调查人合理的意见调查组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被调查人须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立案调查后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及时移送。
第二十五条 对经调查证明检举人反映问题失实,或查不到事实依据,或属轻微违纪不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写出《销案呈批报告》,经纪委报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同意后销案。销案后,应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党组织(单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调查组可按立案审批权限经学院党委和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的证据确实、充分,需追究被调查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情况下,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填写《案件移送登记表》,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并报学院党委审定后,进行移交处理。
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理工作由我院和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抽调4-5名纪检监察干部组成联合审理小组负责。组长由我院纪检监察负责人担任,该负责人最好不参与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联合审理小组审查证据看违纪事实是否清楚;审查违纪事实看定性及引用党纪政纪条规是否准确;审查依据的政策条规界限,看处分幅度是否恰当;审查办案程序,看是否按照查处违纪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办法和步骤办理;审查案卷材料,看行文是否规范;审查案卷材料,看各个阶段的材料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听取案件调查人员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案件调查人员补报材料,也可直接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被调查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 联合审理小组形成审理报告,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学院纪委、监察处。
第三十二条 党纪案件经审理后,报学院纪委会议、党委会议讨论后,将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等,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并报所在党总支、学院纪委、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处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政纪案件经审理后,监察处做出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处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党纪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政纪案件的监察决定,须直接送达有关党组织(单位)和被处分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党组织(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党组织(单位),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收决定,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复议复查
第三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党员、党组织认为需要复议、复查的,需提出申诉报告,党员的申诉报告送作出处理决定的党支部,党组织的申诉报告送学院纪委。
教职工对所受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可在接到处分决定30日内要求复查。教职工需要复查的,需提出申诉报告,送学院监察处。
第三十五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对受理的申诉,经复查复议,可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等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复查、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纪委、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形成书面申诉请求及材料,由学院纪委、监察处将申诉人的申诉和复议、复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纪委、监察机关。如再不服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七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检查负责人的回避,由学院党委、纪委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案件检查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案件查结后要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剖析案件、分析违纪违法的特点、规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特别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的建议;有针对性的提出和改进我院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制定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关口前移的对策,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十一条 各党组织(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查而不处等失职行为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西艺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艺党[2006]36号) 《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学院行政效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艺党[2008]21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