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试行)
艺院〔2011〕18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院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和创业的热情,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积极自主创业,唱响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第三条 奖励资格。我院当年应届毕业生(含专科、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学院还将给予一定奖励:
1.毕业时已被国家基层项目正式录用。
2.以我院学生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创办经济实体并以实体的名义与我院三名以上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者。
3.其他符合条件者。
第四条 奖励项目:
1.基层单位就业:是指到农村乡镇和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就业。
2.国家基层项目就业:是指报名参加“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被正式录用。
3.自主创业:是指以我院学生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创办经济实体。
第五条 评定机构
成立由就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教学单位申领(或学院毕业生就业网“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申请表》或《广西艺术学院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核。
基层就业申报者需提供的材料:⑴《广西艺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申请表》;⑵身份证复印件;⑶《报到证》复印件;⑷有单位盖章的协议证明(可在单位报到后补办)。
自主创业者需提供的材料: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合资创业的,需提供出资协议书或股东协议书一份。
2.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系章,上报就业办公室。
3.就业办公室审查后,报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院批准。
4.审批通过者到财务处领取奖励金。若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须书面委托代为办理。(书面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就业办公室留存,一份受委托人留存。)
第七条 奖励标准
1.对到基层单位就业和国家基层项目就业者颁发《赴国家西部地区就业毕业生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西部志愿者另行奖励1000元行囊置办费。
2.对自主创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七条 其他
1.奖励申报期限为毕业当年12月31日止。
2.各类定向、委托培养方式毕业生和有违约记录的毕业生均不能申报。
3.办理了校内借款和未缴清学费的,须用于归还当年的校内借款和所欠学费。
4.奖励申报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标准,民主公开,不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取消奖励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项目或与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