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2012年12月修订)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2012年12月修订)
艺院〔2012〕417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做好学生的学习纪律及考勤工作,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 纪律要求
第二条 教室(含琴房、多媒体教室、计算机室、欣赏室、排练室、画室、美术馆以及阅览室、体育场地等一切学习场所,以下简称教室)为教学专用场所和设施,是传播、教导文明的场所,禁止一切不文明的言谈举止。上课时,要尊敬教师,虚心接受教师指导。
第三条 上课时必须衣着整洁(教学另有要求的除外),上课时间关闭通讯工具,未经请假一律不许随意外出,不许在教室接待亲友。
第四条 学生要注意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爱护教学用具和设备,教室的教具和设备,不得随意搬移、拆装或作私用及损坏。
第五条 学生参加军训或外出上课、演出、观摩、专业实习及其它集体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注意安全,服从指挥。
第六条 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要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教学汇报和考试、考查。
第七条 在规定的上课(包括排练、实习、观摩等)时间及集体活动时间内,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须事先当面办理请假手续,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须及时书面申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予以补假,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 请假制度
第九条 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按假期长短分别由如下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如请病假还需院医务所签署意见)。如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审批程序为:
请假时数 |
审批人(部门) |
请假1天以内不含公假 |
导师、辅导员 |
1天以上—1周以内或请公假(如公假,还需教学秘书核实) |
导师、辅导员、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 |
1周以上—1个月以内或请公假(如公假,还需教学秘书核实) |
导师、辅导员、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学院 |
1个月以上或请公假(如公假,还需教学秘书核实) |
导师、辅导员、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学院、学院领导 |
第十条 导师、辅导员、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在审批时,必须认真核实研究生请假事由。
研究生在办理完以上请假审批手续后,必须将审批后的请假申请表原件交培养单位辅导员,复印件一式3份,分别交任课教师、导师、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各一份备案,之后方可请假离校。假期结束必须到所在培养单位辅导员处销假,同时向导师报到。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非教学性质的集体活动一般不准安排在上课时间。
第十二条 研究生集体因公(如采风、参加学术活动等)请假,不管时间长短,必须报所在单位正职领导、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或虽办理请假手续但未将请假审批单交到相关单位备案的,一律按旷课记录。
四 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考勤范围及核算: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包括上课、实习、社会实践、演出、观摩、集会等,每节课、每次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
2、学生在上课铃响后进入课堂的为迟到,在教师宣布下课前退出课堂的为早退。集体活动的迟到、早退、旷课界定参照执行。
3、迟到三次、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超过十五分钟的,均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4、集体活动按照每50分钟为一学时计,一次集体活动不足50分钟的按一学时。
第十五条 考勤工作程序:
1、个别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统计每周本课程学生的考勤情况,填写《学生缺勤情况汇总表》,于下一周的周二下午前交到学生所在单位办公室。
2、集体课和教学性质的集体活动由班长或班长指定的负责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填写《学生考勤登记册》,须于每节(次)课下课时交任课教师或带队教师签名认可。考勤人应及时统计每周每一门集体课课程的考勤情况,填写《学生缺勤情况汇总表》,于下一周的周二下午前交到学生所在单位办公室。集体课的授课教师要对本人担任的课程考勤情况备案。
3、每学期课程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统计本学期本门课程学生缺勤情况,认真审核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格(美术、设计类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考勤登记册》以及建议取消本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所在单位办公室。
4、各教学单位每周汇总学生的考勤情况并给予公布。对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处)。
5、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汇总各任课教师上报的建议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将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报全院。
五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学习纪律要求,影响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损坏公物的责令其赔偿。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缺席)累计超过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超过5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持续达2周以上(含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六 其 它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妥善保管学生考勤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归类、存档。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艺院〔2009〕292号)同时废除。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