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艺院〔2012〕4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定:
(一)求真务实、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二)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数据、观点等,应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出版地、版次、页码等细节;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并署导师名字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审核并书面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研究生若更换导师,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将参与原导师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对外公布或利用。任何以广西艺术学院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四)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或发表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与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成果,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广西艺术学院。如已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通信联系地址。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纸质、网络以及其它介质上登载的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创新发现。
(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
(四)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
(七)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八)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
(九)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在各类考试考核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十一)在各类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
(十二)在承担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中以权谋私。
(十三)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十四)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十五)未经课题组负责人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十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十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处理:
(一)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将其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
(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除给予上述相应的处理之外,还将根据《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如发现其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
(四)对已经授予学位的研究生,经查实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研究,可撤销所授的学位。
(五)对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一)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审查并认定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根据需要,研究生学院可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鉴定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报告,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进行审议,重新审议的结果将作为最终处理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