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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7 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201239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创新能力, 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研究生处(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二至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法律、纪律处分。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三助等实践活动。

(四)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学习成绩优异。完成本年度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非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六)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学术论文或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 获省级以上或校园文化艺术节二等奖以上专业比赛奖励;

3. 主持省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并已结题。

第六条  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专业比赛、创新成果、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我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由校评审专家组认定)):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并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

2.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论文或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本人创作、参演的作品(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展演获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七条  以上第五、六、七条中要求的成果、奖励及荣誉均为在读研究生期间获得。

第八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主管领导、研究生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其职责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起草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院长、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和副书记、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审核及初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院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处,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校审议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处(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已获国家奖学金将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我校研究生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申请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