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艺院〔2012〕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院因为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临时困难补助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2000—3000元。
(二)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死亡的给予抚恤金2000—3000元。
(三)父母发生突发性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1000—2000元。
(四) 家乡遭遇自然灾害的可以根据家庭经济损失的困难程度给予补助1000—2000元。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流程:
(一)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广西艺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教学单位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临时困难补助金由财务处直接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中。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不集体发放,对于需集体发放的特殊情况,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中。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需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