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7 10:44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

艺党〔2012〕4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促进我院学术研讨和思想交流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师生员工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外单位在我院举行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我院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

第二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把握主导权,坚决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三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由主办单位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举办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的,由我院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影响特别重大的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主办单位报主管学院领导或学院党委审批,经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四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或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宣部《关于召开有外国学者、台湾学者、港澳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申报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宣办发〔1992〕10号)、《关于召开政治思想领域全国性会议和有境外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宣发〔1994〕8号)的要求执行。活动内容和安排由国际交流处先行把关,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或社团组织的主管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各主办单位必须详细了解拟邀请人的情况,对其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利用互联网举办上述活动或通过校园网发布相关信息的,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查程序,网络中心要加强网上日常监管,对有错误观点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第六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党委宣传部和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第七条  我院专家、学者担任校内外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报告人,须获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八条  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若发现报告人在活动中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同时立即向学院党委宣传部反映。党委宣传部应将相关事宜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并及时上报学院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在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将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院内媒体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进行宣传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或报告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予报道。如需邀请校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或我院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的,必须征得学院党委宣传部和主管学院领导的同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