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微博(博客)管理办法(试 行)
广西艺术学院微博(博客)管理办法(试 行)
艺党〔2012〕33号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需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微博(博客)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同时规范管理学院各级各类微博(博客),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特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微博(博客)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广西艺术学院”、“广西艺院”、“广艺院”、“广艺”等学院特定名称、形象所开通的具有互动性、传播性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 广西艺术学院微博(http://weibo.com/gxai2012)是广西艺术学院唯一指定的官方微博。
第四条 微博(博客)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广西艺术学院官方微博(博客)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和管理。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学生社团(班级)开通微博(博客)须经学院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批管理,并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和信息的审核、发布。
第六条 广西艺术学院微博(博客)以发布学院最新动态、展示发展建设成就、彰显学院发展特色、凝聚各方力量为主要职责,努力成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了解学校、关注学校的重要平台和展示学校形象、加强对外交流与沟通的窗口。
第七条 广西艺术学院官方微博(博客)信息发布的内容及要求:
1.学院重要新闻事件,涉及教育教学、科研创作、对外交流、发展建设成就等动态信息;
2.学院常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校园活动、各种赛事;
3.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4. 重要通知、情况通报;
5. 经学院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6.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学院各级各类微博(博客)参照上述内容范围发布信息。涉及学院层面的重大信息须由广西艺术学院官方微博(博客)统一发布,再行转播。学院党委宣传部根据情况可对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及学生社团开通的微博(博客)所发布的信息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严禁擅自发布商业性、广告性信息。学院党委宣传部须对各级各类微博(博客)参与的可能与学院无关,但极具争议性的社会话题、事件的评论、论战活动进行引导。
第十条 广西艺术学院官方微博(博客)及各级各类微博(博客)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广西艺术学院官方微博(博客)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与图片),报党委宣传部部长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院内各单位如需在广西艺术学院官方微博(博客)上发布信息,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各级各类微博(博客)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广西艺术学院微博(博客)用户(粉丝)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微博(博客)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以及损害学院的不实言论(含图片),违者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学院或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院各级各类微博(博客)用户,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通微博(博客)的各单位、各部门及所辖学生组织、社团,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党委宣传部补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