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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方案(试 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7 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方案(试 行)

 

艺院〔2012〕320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根据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桂财库〔2012〕46号)及区教育厅转发《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教财务〔2012〕52号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的性质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贷记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公务的适用范围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学院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单次消费额度500元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如住宿、机票等)、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公务卡而采用现金支付的,应说明客观情况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和财务处同意,否则将不予报销。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公务卡的办理。

(一)办理公务卡人员范围: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各教学单位行政秘书、教学秘书、公务接待人员须办理公务卡,其他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学院备案。非本院职工不能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遗失后应及时与发卡银行办理挂失业务,如未及时挂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个人卡的个人属性,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学院不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二)根据学院职工实际情况,每张公务卡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审核确定。

(三)公务卡申请办理学院财务处可协助办理。首先到学院财务处领取《交通银行公务卡申请表》,按表格要求填写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学院财务处或指定银行(银行联系电话:5319914)确认,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免费开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免予收取卡内本地本行溢缴款取现手续费、免予收取挂失和损坏换卡手续费(以银行规定为准)。

2.发卡行按月免费向持卡人邮寄对账单,及时向持卡人免费提供单笔500元以上的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3.公务卡必须激活后方可使用。

4. 持卡人公务卡遗失或损毁补办,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成功后持卡人应当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卡号变更。

5.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6.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否则一律视为个人消费,不予报销。

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报销程序

推行公务卡管理后,现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必须按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和审批程序,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核报销:

(一)在公务卡允许使用范围内,持卡人应当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同时索取相应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后,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到财务处尽快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在收到报销凭证时,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如出现款项未及时到帐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务处说明并及早处理。公务卡消费报销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20日(含节假日)内办理完毕报销工作。

(二)学院财务处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三)持卡人因公务刷卡消费后,必须妥善保管刷卡消费银联小票、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如果不慎遗失交易凭条,需自行补办,无法补办的需向学院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学院财务处查询核实后进行报销,并将此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确保在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五)持卡人在财务报销且公务卡还款后,若发生向供应商退货业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 使用公务卡前未按有关规定向部门、财务、学校书面报批的;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4. 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 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 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更新备案,导致财务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8.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六、公务卡还款期限及责任。

(一)还款期限由发卡银行按持卡人信用程度确定,还款期限一般在刷卡后20—50天之间。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最迟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20日内办理财务报销以及还款手续。由于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未按时还款,还会影响持卡人的信益资质,可能形成不良记录。

(三)由于职工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职工个人承担。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