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与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6 17:41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与考核暂行办法

        艺院〔2012408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实行研究生导师聘任、考核制,是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证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的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岗位责任,提高导师指导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导师的聘任(续聘、延聘和解聘)

(一) 硕士生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

(二)我院在职导师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

(三)二级及以上教授的导师实行长期聘任。三级教授的导师在获得三级教授聘任后,参加1届导师聘任期满考核并合格者,之后的续聘可免予考核。

(四)硕士生导师的解聘与办理退休、调离学院时间同步。

(五)部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经学院同意延期聘用的导师,因学院研究生培养及学科建设需要,可以延聘为硕士生导师。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如下:

1. 导师的延聘期限为一年一聘。

2. 延聘的导师(二级教授除外),年龄男性超过65岁、女性超过60岁时,不再安排招生计划,延聘期限至带完原有的研究生至毕业为止。

3.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导师,不再安排招生计划,延聘期限至带完原有的研究生至毕业为止。

4.导师的延聘,由本人申请,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延聘的导师,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培养单位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导师调离我校者,应从其办理调离手续后自动取消其导师资格。调离工作后,如条件允许,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续聘为我院外聘导师继续指导研究生,如不续聘,由所在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个别学院紧缺、急需或特殊的学科专业方向导师,或个别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科研、创作成果的导师,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聘任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导师的考核

(一)导师聘任期间每3年参加考核一次(职称为二级教授的导师除外)。考核时间为每年6月份。

(二)考核当年达不到要求者,停止下一年度招生,第二年继续接受考核;考核合格者,有研究生指导任务的继续聘任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安排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聘任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其已经招收的研究生转由同方向的其他导师指导。

(三)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及指标:

1. 工作职责履行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

导师工作职责履行好,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具体参照《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2. 科研、创作完成情况:

(1)学术型导师(理论类方向):

① 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排名国家级前3位,省级第1位))

② 本人或指导研究生(导师署名第1或第2)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教材3篇、部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专著或教材2篇、部以上)。

(2)学术型导师(技能类方向):

① 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承担过院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排名国家级前4位,省级前2位,院级第1位);

② 本人或指导研究生(导师署名第1或第2)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教材2篇、部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专著或教材1篇、部以上)

③ 本人(或指导研究生)作品入选或参选省级以上专业展演;或本人(或指导研究生)举办个人(联合)作品展演;或本人出版有个人作品专辑、作品集(美术设计等作品集的作品数不少于40幅)。

(3)专业学位导师:

① 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承担过院级以上(含院级)科研项目(排名国家级前5位,省级前4位,院级前2位);

② 本人或指导研究生(导师署名第1或第2)公开发表论文(省级刊物)、出版专著或教材至少1篇、部。)

③ 本人(或指导研究生)作品入选或参选省级以上专业展演;或本人(或指导研究生)举办个人(联合)作品展演;或本人出版有个人作品专辑、作品集(美术设计等作品集的作品数不少于40幅)。

④原则上应有本人参加院级以上的公开专业作品展演。

(4)个别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科研、创作展演成果的导师,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科研、创作完成情况可适当放宽。

) 双方向的导师按照不同方向按照考核内容分别进行考核。每个方向均应有相应的科研成果,成果的数量合计在一个方向的基础上增加1篇(部、册、项)。

)导师考核工作程序

1. 被考核者填写申请表(从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并附上本人科研创作成果材料复印件(原件交验),经研究生培养单位专人审核签署意见后,交所属培养单位。

2.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考核指标认真组织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投票结果以全体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含半数)同意者为初审通过。

3. 各分委员会初审名单由研究生处汇总并组织专家组审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者(投票结果以全体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含半数)同意者为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即为考核合格。

三、导师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暂停聘任直至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处理:

1. 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 学术道德有严重问题者。

3. 离校一年以上(含一年,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除外),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

4. 导师聘任期满考核未通过者。

5. 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生培养工作者。

6. 连续3年招收不到研究生者(含考核不合格停招者)。

7.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工作不负责,指导松懈,导致研究生思想政治、业务不合格者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8硕士学位论文随机抽查“双盲”评审,连续2年有学生被评为不合格者。

四、申请人及其亲属应回避涉及本人和亲属硕士生导师的聘任和考核的评审工作。

五、导师在聘任与考核过程中如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权向学院主管部门提起申述。

六、本办法考核指标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若有与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办理。之前学院颁布的《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艺院〔2007〕136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