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2012年12月修订)
广西艺术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2012年12月修订)
艺院〔2012〕415号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研究生全面发展,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合作与竞争意识。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作、体育锻炼、文化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分别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和奖金。受奖励学生的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院级学生干部(院学生会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教学单位级学生干部(教学单位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班级班委成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给予通报表扬:
1、获得上级有关部门奖励,未达到嘉奖条件的;
2、在德、智、体等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
3、好人好事,有良好影响的;
4、学院认为可以给予通报表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参评“三好学生”:
1、思想好: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2、学习好: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按照教学计划全部完成学年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全学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85分,考查科目为合格,必修课单科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0分。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术成果突出的研究生优先考虑。
3、身体好: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爱国卫生活动,身心素质良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认真贯彻执行党政决议、指示、规定。
2、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第一条。
3、学习勤奋刻苦,按照教学计划全部完成学年课程学习,全学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80分,考查科目为合格,必修课单科成绩原则不得低于75分。
4、热爱学生干部工作,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
1、每学年初评选一次,以上学年度的成绩和表现作为评选依据。新生不参加评选。
2、根据学生上学年度的表现以及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先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班级班委会申报,班委会审核,向班级提交候选人名单,班级半数以上学生通过,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二)优秀学生干部
1、院级学生干部:院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院学生会评议提名,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评议提名,经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处)审核。
2、各教学单位级的学生干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会评审提名,经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后报研究生学院(处)审核。
3、班级学生干部由班级大会评议提名,经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后报研究生学院(处)审核。
(三)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分别组织候选人填写《广西艺术学院20 —20 学年学生评优申报表》,报研究生学院(处)。
(四)审批表彰。研究生学院(处)根据评比条件及名额组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予以表彰。
第九条 奖励金额和名额
1、“三好学生”奖金金额标准:每人5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金额标准:每人500元。
2、毕业班研究生毕业前分别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单独评选并进行表彰。对毕业班研究生获奖者只发证书,不发奖金。
3、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两项总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2%。
4、被评选为“三好学生”同时又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其所得奖金不叠加。
第十条 评选要求:
1、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评选实行申报制,不申报的视为放弃。
3、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全体师生对评选程序、评选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评优工作由研究生学院(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