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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6 16:48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2012〕184号

 

 

为适应我院科学研究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完善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促进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学院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不同来源,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类型:

1.由各级政府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由学院科研业务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  

(三)自治区下达的重点研究平台建设经费在执行自治区有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此办法,按纵向科研经费执行。

第二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院财务处指定账户,并由财务处按项目设立专用项目登记账本,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自行安排和使用经费,以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科研创作处协同财务处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研究结束后,需由科研创作处和审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下达与管理

(一)科研经费下达

自2012年起,科研经费统一通过科研经费本的形式下达到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对应一本科研经费本。科研经费本分蓝色、白色两种,来自校外的科研经费使用蓝色的经费本,来自校内科研经费使用白色经费本。科研经费到学校账户后,科研创作处将经费拨入经费本,并交付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科研经费报账办法》办理报账或借支科研经费事宜。

(二)科研经费管理

纵向经费的管理。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者合同内容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该向科研创作处提出情况说明,并由科研创作处报学院领导批示。

横向经费管理。横向经费须进入学院指定账户。经费的开支按项目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并要求按有关财务报账制度办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纵向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抄录、翻拍、制图、扫描、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期刊、资料、音像制品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采风、考察线路属于边远山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区域,可以报销采风、考察路线内和采风、考察期间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费。

(四)办公文具费:专指笔墨纸张等属于办公用品的开支。

(五)论文版面费:发表成果论文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六)专著出版费:学术专著项目成果出版所需要的费用。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八)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论证、咨询、协调、鉴定、展演、展示或者座谈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科研创作处,由科研创作处按国家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十)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科研创作处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十一)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十二)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此项经费支出一般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十三)管理费:指在纵向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4%。

(十四)其他支出:不能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0%。

  • 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管理费:指学院为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提供条件保障和服务、管理,由学院视不同情况提取一定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用。

(二)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开支。

第八条  项目配套经费

(一)经费配套的项目范围。学校对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给予经费配套,用学校科研预算费和科学事业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设立配套经费。具体为:

国家级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如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招标项目等,按到位经费的1:2配套;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部委项目,如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等,按到位经费的1:1配套;省级课题,如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按到位经费的50%配套。

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套经费的项目,原则上按上级部门规定比例配套经费。

(二)项目配套经费的下达与使用。符合经费配套条件项目,由学校以其实际到账的科研经费,按照上述规定比例匹配项目经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等只能在配套经费中支出。

第九条  各级项目经费的拨款,其中项目经费的2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通过结题后再给予全额使用。未通过结题验收报告,不予支取使用预留经费。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付方式由项目负责人凭有效支出凭证(发票),同时持科研项目经费本到科研处审核,然后到财务处进行结算。属大额集中使用的费用,可采取先借款后报账的办法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单件设备价值2000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需向国资办提出申请,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购进。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应归入学院固定资产,项目负责人可长期使用。

项目负责人如有调动、出国、升学等变迁,相关科研经费所购买的资产应归入学院。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结题年限应以下达的项目书为准。如确需延长研究期限,可向科研创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结题。延期结题时限不能超过一年。

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科研创作处有权停止其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已使用的科研经费。因故中止项目,剩余经费返还学院。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级资助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