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2012〕3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种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含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图书资料、耗材及后勤各类服务项目等)及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部门)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章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范围的确认
第六条 我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采购和院内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范围:(详见附件1)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无论采购金额是否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均实行政府采购;
2、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但采购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均实行政府采购。
(二)院内自行采购范围:
1、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同时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2、经财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转院内自行采购的项目;
3、采购金额低于院内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院内零星自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以上六种政府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我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货物类≥120万元、服务类≥5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货物类<120万元、服务类<50万元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其他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
过大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
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合同的百分之十的。
我院一些特殊、特定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如乐器、专业专用设备、专项服务等)必须直接向供应商购买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学院自行采购方式:部门零星自行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国资办审核后可采取部门零星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
(一)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行为由我院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汇总,审计处审核后分期分批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行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1、纳入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2、纳入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项目金额≥80万元)代理。
第四章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部门)书面提出采购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计划表(即采购清单),采购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理由说明;
2、采购项目预算价格依据;
3、采购项目经费来源;
4、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5、若有原装进口设备的项目,须附上进口设备论证材料。
6、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7、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8、审计处对项目预算的审计意见;
9、院领导对采购项目的审批意见。
(二)国资办根据各单位(部门)申购项目类别、金额等,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并汇总报审计处审核后分期分批报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需由社会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在学院招投标工作监督组成员及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至少1名)现场监督、见证下,由国资办工作人员按《广西艺术学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随机抽取本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并报院领导审批;
(四)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相关申购单位(部门)协助国资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院内招投标工作组及监督组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由国资办督促代理机构上报财政厅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3、投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投标人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4、接受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5、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活动;
6、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7、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8、审查与签订合同:国资办作为学院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负责审查、签订合同。
(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国资办做政府采购上报计划表,报区财政厅相关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后,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全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院内自行采购程序:部门零星自行采购,由各申购单位(部门)报财务处落实经费、报审计处审计后,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对货物类品牌的要求只作参考,不受限制,特殊要求协商解决。货物类、服务类招标采购的预算应由申购单位(部门)会同国资办根据物资技术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十八条 国资办作为学院委托代理人,与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补充合同条款的,经与中标人协商拟定补充条款后,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学院招投标工作组及监督组讨论通过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签合同的,作违约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采购计划和合同要求进行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资办、审计处、财务处、后勤中心、工会、基建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资办是学院的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的采购职责管理
教务处是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是全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中心是生活、公共设施等后勤保障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图书馆是全院图书、文献、期刊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研处是全院科研项目、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院内各申购单位(部门)的项目申请,明确经费来源;
(二)组织论证:需要论证的项目,由各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相关单位、申购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对该项采购的必要性和技术指标及市场价格进行论证;
(三)业务部门、申购单位(部门)协助国资办编制招标文件;
(四)必要时,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和市场调查;
(五)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购单位(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采购申请,明确采购内容;
(二)协助国资办制定并确认招标文件;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监督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全院各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任何参与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要保证评标、议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组成员及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
第三十五条 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第三十七条 严禁收受贿赂、回扣或向投标单位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接受各级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此管理暂行办法由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