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关于丧事处理的实施细则
广西艺术学院关于丧事处理的实施细则
艺院〔2012〕48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桂发〔199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高校的经验办法,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治丧事宜由人事处或离退处牵头(在职人员由人事处牵头,离退休人员由离退处牵头),逝者原工作单位承办。
亲属的慰问,由牵头单位与亲属商定时间后,通知院办负责协调逝者原工作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单位领导、院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离退处)领导参加。
二、逝者的生平、讣告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生平情况,但不应干预。
讣告落款一律用“广西艺术学院”。 讣告需发往生前工作过的单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院办负责发送。
三、实行火葬,不搞土葬,骨灰按民政部门规定在指定地点安放。如有强行土葬的,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以致纪律处分,丧葬费由家属自理,学院不参加治丧活动,不提供任何便利。个别需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的,须事先报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
四、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学院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不办理遗体告别以外的其他仪式。
五、对逝者需要进行遗体告别的,无论逝者是在职教职工或是离退休人员,均由逝者原所在工作部门的领导主持。逝者属厅级干部(包括享受厅级待遇)和正教授、正处以上级别的,由原工作单位的分管校领导主持。逝者生前要求丧事简办的,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尊重和支持。
六、教职工逝世后,一般由学院、人事处、工会及逝者所在工作部门送花圈。除此以外,逝者属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处以上中层干部的,由院党委、党委组织部送花圈;逝者是中共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送花圈;逝者是离退休人员的,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送花圈;逝者是离休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送花圈;逝者是民主党派的,由党委统战部送花圈。
七、丧葬费应按节约从简的原则办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6号)精神,我院教职工死亡丧葬费用开支标准按新规定执行,调整为每人5000元。超支部分由家属自行负担。
九、教职工逝世火葬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由人事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另外,慰问在职教职工遗属的一次性补助费,按工会制定的标准执行;慰问离退休人员遗属的一次性补助费,按离退处有关规定执行。定居外地的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学院派相关人员赴其所在地表示慰问。
十、到殡仪馆的治丧用车,由牵头单位联系,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保证用车。殡仪馆收敛逝者的遗体后,治丧工作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十一、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所制定的丧事处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