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艺党〔201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夯实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基础,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环节,是维护高校稳定和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组织保证。建设一支高水平辅导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工作的要求和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1.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4.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5.主动学习和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积极申报和参与相关科研课题,每年应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完成一篇以上研究论文。
6.深入学生当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填写《辅导员工作日志》,仔细记录开展各类学生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
2.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3.深入了解学生,掌握不同层次、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背景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化解矛盾冲突,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维护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指导学生建设安全文明宿舍,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抓好学风建设。根据艺术院校的教学特点,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三下乡”、“一专多能”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5.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引导他们树立自强观念和感恩意识,积极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6.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科学合理地规划职业发展目标。
7.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8.指导学生团体组织开展理论学习、社会实践、课外创新等方面的活动,在学生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培育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营造高雅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
9.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0. 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选好配好辅导员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础。学院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
第七条 学院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辅导员岗位。辅导员导员的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二级学院(系)的每个年级应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研究生数量较大的二级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院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和二级学院(系)等相关部门按辅导员任职条件、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二级学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教育、就业生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 学院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年以上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亦可在院内党政管理干部和中青年专任教师中选拔。通过实施推荐免试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和选聘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保持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
第十一条 辅导员选聘的标准为:
1.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行端正。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2.具备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
4.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成为一名优秀辅导员的基本素养和发展潜质。
5.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对辅导员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系)的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全院专职学生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对专职学生辅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各二级学院(系)党总支具体负责专职学生辅导员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将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对辅导员的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学生代表共同参与。由学生工作部(处)与二级学院(系)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共同负责。辅导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学生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考核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实施按照《广西艺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学院审核评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考核达不到称职等级的辅导员,需调离辅导员岗位,考核不合格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1.政治意识不强,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3. 年度考核达不到合格等级或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
4. 其他不适合担任辅导员工作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将在每年一度的学生工作创优、学生工作评优表彰大会上对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并从中按有关文件要求推荐参加广西乃至全国“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基本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基本掌握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基本掌握高校德育工作的规律和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实际与行为特点,尽快实现角色转换。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按照学习型、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通过培训、实践、考察,不断使辅导员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能力、增长才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方法。辅导员要不断开展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探索。对辅导员开展工作调研、科学研究、工作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学院将给予专项资助和表彰,原则上每位辅导员3年内须参加1次院级以上的系统培训。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团等组织的相关职务,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可承担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将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整体师资培训规划和党政管理干部培养总体规划。在选聘、管理、培养和发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为辅导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院优先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和深造。对工作突出的辅导员,学院将选拔推荐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相关专业更高一级学位。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既可以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确定相应的行政待遇。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其评聘标准应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与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同等对待;辅导员的管理岗位职级与学院其他管理岗位职级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学院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向院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也可根据本人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专职辅导员聘期届满后,经考察合格可连续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条件和志向,转到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岗位。学院将辅导员作为党政管理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创造条件,为推荐辅导员外出挂职、参观考察等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召开学生大会、个别学生辅导谈话、开设各类讲座培训、带队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三下乡”活动和组织班会等,由各教学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记入教学工作量,计算课时数并发给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采取措施确保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学生工作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兼职辅导员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