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艺院〔2012〕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桂教高教[2012]20号)精神,为保证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团队合作、求实创新、培养能力”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工作,学院于每年3月开始组织项目申报工作,3月至4月下旬学生准备选题、项目论证与填写申报书,5月上旬二级院系组织初评,5月下旬学院组织立项评审。
第四条 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院级三级资助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两类。
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敢于探索与实践,有较强创新意识、科研精神和初步创业能力的本科学生。凡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的学生为主,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团队,申请人原则上一次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申请人创新训练项目团队不超过3人、创业训练项目团队不超过5人。鼓励专业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七条 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项目团队负责人,每个项目设指导老师1名,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可以跨院系对学生进行指导,指导教师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并已取得硕士学位,并能够保证对学生进行科研指导的时间。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原则上只能指导1-2个项目,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各二级院系应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训练项目。
第九条 立项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完成期限为1-2年。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兴趣爱好或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选题要求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实用性。项目以解决本专业或其交叉专业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内容难易适度,可行性强。
第十条 项目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进行评审。二级院系按学院分配的名额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学院领导审批后,院级项目向全院公布,学院从中择优推荐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具有初步的综合研究能力,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2)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际意义,研究与创作目的明确、方法科学,具备研究与创作的可行性;(3)项目应在研究与创作对象、应用理论、采用方法或实现路径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具有创新性;(4)项目团队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划分合理、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5)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6)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建立明确的经费使用制度,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7)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指导教师具备专业能力并指导到位,项目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学院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实施需要核定并落实项目经费;
(二)二级院系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并组织评审推荐;
(三)学院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半年后进行中期检查。并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提出警告,并根据学生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研究;
(四)指导教师要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时给予指导,保证指导时间和指导质量。在项目实施中,指导教师应在学术思想、研究技术手段与研究方法、研究工作成果分析总结方面给予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完成研究计划;应注重学生创新思想的激发,培养团队的协作精神;应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包括发展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及坚忍不拔的态度。指导教师不得代替学生完成项目内容,也不得将自己的成果转嫁给学生。
如有特殊原因致使指导教师不能完成指导任务,指导教师应向二级院系申请变更,二级院系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变更指导老师并报学院备案,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五)二级院系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厅专项经费和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教育厅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项目,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用于配套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项目和资助院级项目。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
(二)学院对项目经费一次拨付,分次使用。立项后学生可申请预支经费总额的60%,预支部分必须在当年年底前报账。另外40%可于中期检查合格后预支使用;
(三)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四)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实验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艺术采风、学术交流活动等;
(五)项目立项后,学院向项目负责人发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本》。各项目要按照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本和借款单或有效票据(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到学院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账手续。财务处根据经费本上的经费使用计划,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借款或报账手续;
(六)对于延期的项目,学院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院将不再下拨剩余经费;
(七)学院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一)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的,需在项目立项起的3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可适当进行变更;项目立项3个月后,项目组成员不得再进行变更,但可以退出或终止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不得变更,否则按终止处理;
(二)院级项目如需延期或提前结题,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延期结题,须在计划时间的前2/3时段内进行,并说明充分理由,经院系审核、学院审批后,可以延期完成。最长延期时间为一年。延期后项目组成员不能在本科学习期间完成项目的,须更换项目组成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项目不得延期或提前结题;
(三)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
(四)研究项目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五)项目一旦终止,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1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或作品实物)等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二)学院统一组织验收,结题验收时学院聘请至少3位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专家组,审议项目研究报告,专家组根据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所有项目进行公示并颁发结题证书;
(三)如申请提前结题,须提供完整的成果资料,经二级院系严格审查、报学院审批后,方可提前进行结题验收工作;
(四)项目应按照立项申请书中的实施方案进行,完成设计工作内容,项目支撑材料充分翔实,项目成果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指标,研究报告规范详实,鼓励项目成果申报专利或有偿转让,鼓励在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
(五)结题项目成果受益人为项目成员和指导教师,成果归属广西艺术学院。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各二级院系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院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均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七条 各二级院系要营造创新创业教育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利用多种形式,定期开展相关活动。要组织项目学生参加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八条 激励机制
(一) 对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每项20课时计工作量,发放指导工作补助600元/项,经费由学院统一支付。
(二)学院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参加院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三)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学院将在下一年度的项目分配上予以奖励;
(四)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可获得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其中国家级、自治区级项目记4学分,院级项目记2学分。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跟踪各类项目实施管理,及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督促项目实施,防范潜在风险。
第二十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等行为,按舞弊论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如违反管理要求,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包括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协调小组”由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财务处、科研处、就业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监督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经费管理等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二级院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组织领导、项目申报、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