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2012〕3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的基建、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院利益出发,以对学院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院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投标审批制度。凡符合第二章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否则审计处不予审计,无审计结果的项目财务处不得拨款和结算,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章 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
第八条 招标方式
(一)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含公开招标、政府定点采购等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招标范围
(一)凡使用学院资金(含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自筹资金等)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勘察、造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单次项目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的,实行政府定点采购;
5、建设工程设计服务费用单次项目30万以内(含30万)的,实行政府定点采购;
6投资概算或预算在2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管道结构工程施工、地勘和基础工程施工项目,实行政府定点采购;
7、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上限为不超过30万元的工程监理服务,实行政府定点采购;
8、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经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我院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市确定的我院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质环境限制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院内其他采购方式:投资概算或预算在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抽取施工单位;8万元及以下院内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办自行采购。
第三章 招标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负责草拟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并提出具体管理程序;
(二)负责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上报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计划;
(三)负责向社会发布学院内部自行组织招投标项目的信息或公告;
(四)负责受理院内组织的招投标投标人的报名,负责发放招标文件,负责接受投标文件;
(五)协助基建办编制招标文件;
(六)接受和处理投标人及有关方面对招投标工作的咨询与质疑;
(七)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及招投标文档管理日常工作;
(八)负责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办作为基建、维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其主要职责:
(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参加由国资办组织的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采购活动;
(二)负责编写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细则;
(三)预审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
(四)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
(五)组织招标以外的其它维修改造工程的采购活动;
(六)配合审计处审核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控制价;
(七)负责组织对投标人企业资质、近三年的工程、合同执行情况、技术力量、人员、机械设备及财务状况等进行考察;
(八)负责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图纸会审及招标文件答疑;
(九)办理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学院在组织招标活动时,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监督组,并根据不同项目,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具体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
(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组长由主管业务的院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及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办、基建办、后勤中心、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成;
(二)招投标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组长由主管业务的院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及成员由纪检监察处、审计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评标专家:负责参加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熟悉基建工作的干部或工程师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我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二) 院内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基建、维修项目计划(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及院领导审批);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4、接受投标人报名;
5、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6、预审投标人资质与资格;
7、组织评标委员会;
8、举行开标会议;
9、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11、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报审计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组及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院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应无偿提供予投标人,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标人进行出售。
第十六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院内招标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国资办主持,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院招投标工作监督组、项目主管部门、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办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具体内容。
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招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评标
1、按照定标方式不同,招标活动分为条件中标和议标两种方式。为了避免招标市场不可预见因素对招标活动公平性的影响,根据工程项目和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用下列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及评定出合格技术标投标人,按最低报价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合理低价法)。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对技术性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由业主单位向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行文请示,由上述两个部门确定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技术性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在商务标的评分比例不得低于60%。
2、评标应根据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对应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3、评标完成后由国资办出具评标报告,并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监督组签字确认。
4、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开标日期及地点、参加投标单位数量及名称、评标方法或标准、开标记录或情况说明,评标结果及评审专家意见等。
5、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报学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确认。
(三)定标
1、院内招标项目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商。
2、院内招标项目中标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由国资办交学院工会在学院内进行中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七日历日。
第十七条 院内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国资办主持,接受招投标工作监督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中标公告结束后,应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记录、备案与保管
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报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开标会议纪要、评标会议纪要等主要过程及招标结果的相关资料记录、备案,妥善保管,凡是招标工程项目及其相关材料都应归档,存档备查。
第五章 招投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全院各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参与招投标的有关人员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要保证评标、议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组成员及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估价标准,不得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第二十八条 严禁收受贿赂、回扣或向投标单位索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各级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招投标规定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招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资办,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