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2012年12月修订)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2012年12月修订)
艺院〔2012〕4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合法,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舞弊行为,促进学风建设,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2012年4月1日发布实施)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各类课程的考试。是对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的办法。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如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者,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十)拒绝、防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评卷教师或其他学生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研究生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监考人员应立即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身体部位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图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的;
(十)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协同作弊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十二)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三)评卷过程中发现所交试卷为他人或他人修改过的作品的; (十四)由他人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十五)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研究生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无效,如有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将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证书。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是我院在校生的,由我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我院建议其所在单位(学校)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研究生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并证据确凿时,应当及时指出并报告考场巡视人员,根据第四、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口头警告直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有两名监考人员签名确认,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违纪、作弊考生本人签名;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认真填写收据。于考试结束后将违纪、作弊考生的有关材料交研究生学院(处)。
第八条 研究生学院(处)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后,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考试作弊的硕士研究生其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条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