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广西艺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艺院〔2013〕112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3号)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以促进艺术教育教学发展为原则,
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模式。
- 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工资与岗位、工作业绩和实
际贡献挂钩,随岗位的变动而相应变动。
(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考
核细则,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实现岗位绩效的动态管理。
(三)按劳分配,优绩优酬。进一步强化岗位意识,以岗定人,按岗取酬,优劳优酬,将岗位职责在收入分配中充分体现,通过绩效工资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校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控制线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控制线由上级相关部门核定,学校根据当年的财务状况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在学校收益增长的前提下力争每年绩效工资总量适度增长。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济来源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统一设立为岗位津贴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职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剩余部分均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职工在本岗位上的工作数量、质量以及突出成绩挂钩。
- 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占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50%,学校按“区直驻邕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随工资按月发放。
学校工作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学校《广西艺术学院经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艺术学院经费分配管理补充规定》核定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对学校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行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教师课酬、班主任津贴、职务津贴、业绩津贴、效益工资、调剂收入、科研补贴、学科学术带头人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通讯费、招生工作补助、加班费、夜班费、过节费、科研成果奖励、社会服务调剂收入补差。
1.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在职务津贴、调剂收入、招生工作补助、加班费、夜班费、业绩津贴等,具体分配如下:
(1)职务津贴:是工作人员在正常出勤、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时可获得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各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
由于各职能部门领导岗位与同级非领导岗位承担的工作职责不同,因此聘任在五级、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其职务津贴应适当增加,每月增加的标准为200元,校长助理每月另增加职务津贴800元、处长助理每月另增加职务津贴400元。
非教学部门工作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兼课课酬总额与本人职务津贴总额之比小于或等于20%时,全额计发职务津贴;兼课课酬总额与本人职务津贴总额之比大于20%并且小于50%时,扣除等同于该范围课酬50%的职务津贴;兼课课酬总额与本人职务津贴总额之比大于50%时,扣除等同于该范围课酬80%的职务津贴。
(2)招生工作补助:根据学校规定,对参加当年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3)调剂收入:为了平衡管理人员与二级学院的收入分配,给三级、四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适当发放调剂收入。
(4)加班费、夜班费: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心,激励教职工努力工作,给予因工作需要加班或上(值)夜班的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费、夜班费。
(5)业绩津贴:是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当年一次性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获合格等级的人员可全额享受业绩津贴;获优秀等级的人员在享受业绩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获基本合格等级的人员享受同级同类人员50%的业绩津贴;获不合格等级的人员不予发放业绩津贴;不定等级的人员不予发放业绩津贴。
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全年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减去已发放数,剩余部分为业绩津贴应发额,业绩津贴根据所聘岗位类型和等级对应的基数分计算津贴发放标准,各岗位等级基数分值见附件。
学校在首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时,为了平稳过渡,让所有在职人员的月收入保持在实施绩效工资前的水平,因此对业绩津贴实行预发,预发业绩津贴后仍达不到原来收入水平的人员,以“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补足,今后学校在调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时逐步冲销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
2.教学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在教师课酬、班主任津贴、科研补贴、职务津贴、业绩津贴等。
(1)教师课酬:根据教师所聘的岗位等级,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发。
(2)班主任津贴:向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人员发放。
(3)科研补贴:选拔一批优秀中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重点培养,对确定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人员给予科研补贴。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批准,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3.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
(1)通讯费:为方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费,每月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电话费补贴:厅级500元、处级350元、科级100元、其他人员50元。
(2)过节费: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心,更好地调动在职人员工作积极性,每逢五月一日劳动节、十月一日国庆节、中秋节、教师节、春节发放过节费,每个节日每人发500元。
(3)学科学术带头人津贴:为促进学科建设,调动学科学术带头人的积极性,为学校学科建设多做贡献,设立学科学术带头人津贴,发放标准按《关于设立学科学术带头人津贴的决定》、《广西艺术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执行。
(4)科研成果奖励:为了鼓励教职员工搞科研,多出科研成果服务于社会,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见《广西艺术学院年度优秀教学科研和艺术创作成果奖励条例》和《广西艺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5)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6)效益工资:在学校收益增长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奖励性工资。
七、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
(一)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职务津贴按50%发放;不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60%发给,职务津贴不予发放。
(二)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负责考勤,学校根据考勤结果按月发放绩效工资。
(三)新聘任职务(职称)人员、新进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新聘任职务(职称)人员,从聘任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时间计发;新进人员,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报到的,享受全月的绩效工资,15日以后报到的,当月绩效工资按二分之一的比例发放。
(四)经组织委派参加挂职、扶贫、支教等工作的人员和上级部门借调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五)凡具有行政职务又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但就高的标准必须是同系列的标准。
(六)学习期间的绩效工资按以下计发:
1.经组织选派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进行岗位学习培训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2.凡属提高学历学习的人员(含上级要求选派或个人要求,学校批准的),按学校规定,在办理学习手续时另定。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以下计发:
1.病假时间的统计,连续请病假在30天(含30天,不含双休日统计)之内,病假期间有双休日的,双休日不记入请假时间;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不含双休日统计)时,病假期间有双休日的,双休日记入请假时间。
2.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3.当月病假5天以上者,从第六天开始,病假1天,扣发其本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30,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5天(不含15天)者,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计生、寒、暑假期间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津贴停发。
(十)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绩效工资按以下计发:
1.事假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30,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0天内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2.工作人员不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的,另请探亲假者参照事假处理。
(十一)凡有旷工现象的,停发其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期内旷工累计满2天的,停发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期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含3天)的,停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累计超过5天(含5天)的,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学校同意,校内退休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三)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放岗位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年。
(十四)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其岗位津贴按90%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放岗位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年;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年。
(十五)工作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暂不发放绩效工资。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缓聘、待聘、停聘人员,自决定的下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后,仍未聘任上岗的人员,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绩效工资。
(十七)拒聘、解聘人员,自决定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绩效工资。
本方案自2013年1月起实施,原校内津贴补贴发放办法与本方案不相符的,按本方案执行,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参照执行。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