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和管理规定(暂行)
广西艺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和管理规定(暂行)
艺院〔2013〕90号
为方便广大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现代化,提高管理效率,学校采取引进社会投资的方式建设了“校园一卡通”系统(下称“系统”)。为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维护公共财产和用户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使师生通过校园卡在校园范围内进行刷卡消费、身份认证和管理授权的综合数字化媒介系统。
第二条 系统及设备属公共财产,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相关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保管。凡破坏系统和设备,影响系统运行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系统运行、线路及设备维护主要由建设方负责,网络中心协助。
第二章 校园卡申办和管理
第四条 结算中心负责为用户办理新卡,进行校园卡维护、充值、挂失、解挂、注销和校园卡黑名单管理等。
第五条 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师卡(含教师附属卡)和临时卡,学生卡和教师卡均为正式卡。
第六条 各类新校园卡办理要求
1.学生卡
新办学生卡由招生部门负责收集制卡所需的学生照片(规定为1寸标准照)、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性别、院系、专业和班级等基本信息,并以电子文档形式至少于新生入学前50天发至结算中心进行批量制卡,制卡完成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协助组织各有关单位统一领取,要求进行签领确认。
学生卡每生限办1张。
2. 教师卡
新办教师卡由人事处负责收集制卡所需的教职工照片(规定为1寸标准照)、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名称和职务等基本信息,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结算中心进行制卡,制卡完成后由结算中心通知相关部门领取并发给申请人。
教师卡分主卡和附属卡两种,原则上,主卡限办1张,附属卡限办3张。
3. 临时卡
校内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含短期培训人员)须持聘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结算中心办理临时卡。
原则上,临时卡每户限办3张。
第七条 学生卡和教师卡一般采取批量办理,临时卡一般采取零星制卡。
第八条 办理卡片每张成本费30元。教师校园卡的制卡费由教师个人承担。学生首张制卡费用由学校承担,补办和重办每张成本费30元。
第九条 正式卡应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拾到他人卡,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支出、使用者,有关部门将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校园卡遗失应及时到挂失机、网站上进行挂失,也可以到结算中心挂失,与校园卡有金融服务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及时拨打银行电话对银行卡予以挂失。遗失卡片者需提供有效证件(包括学生证或工作证和身份证),到结算中心注销原卡,可申办新卡。
第十一条 一卡通的中止或终止
1.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60天以后一卡通相关功能全部终止。
2.对于办理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教职工,30天以后一卡通相关功能全部终止。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业务
1.卡挂失
申请卡挂失,用户可以直接在挂失机、网站上进行,也可以持本人证件(包括学生证或工作证、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到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中心柜台无证挂失、电话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2.卡解挂
用户可以直接在挂失机、网站上进行卡解挂,也可以持本人证件(包括学生证或工作证、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到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中心柜台无证解挂、电话解挂、代办解挂等均不予受理。
3.卡注销
教职工离职或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办理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办理卡注销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学生证或工作证、身份证或相关证明),结算中心柜台原则上不受理无证卡注销、代办卡注销。
4.卡补办
如果因人为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携带本人证件(学生证、工作证)到结算中心申请补办,同时交纳卡片工本费30元。
5.卡转帐
在原卡损坏或挂失一周(7天)后,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将原卡中的余额转入新卡中,不受理无证转款。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招生部门职责
为便于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招生部门应在新生入学须知上对系统作必要介绍,提前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网络中心职责
1.系统建设、规划的主要参与和联系部门。
2.协助投资方进行系统维护,维护系统网站,搜集和整理系统建设需求。
3.一卡通系统、校园卡有关信息管理与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后勤中心职责
1.负责校园卡发卡、制卡、补卡、挂失及解挂等校园卡管理工作,负责校园卡充值缴费和帐务结算工作。
2.负责教师公寓校园卡门禁出入授权。
3.负责学生在公寓内持卡使用热水充值。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职责
1.负责学生公寓校园卡门禁出入授权。
2.负责学生出入学生公寓晚归情况查询统计等工作。
3.负责学生安全、文明用卡,爱护公共一卡通设施等日常教育。
第十七条 保卫处职责
1.负责系统中学院车辆出入管理,对校园卡进行出入授权、临时卡发放;
2.负责系统中保卫值班人员巡更管理。
3.负责学生出入校门口晚归情况查询统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教务处职责
负责系统中琴房琴点、计算机机房上机管理。
第十九条 图书馆职责
负责系统中持卡借阅图书和对校园卡进行出入图书馆授权。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使用的权限做出明确界定,结算中心严格根据各单位的界定,做好卡片的初始化和相应的权限设定。
第二十一条 后勤中心及时将人员资料通报图书馆、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更新各教师公寓和学生公寓楼门禁资料信息,图书馆应及时更新图书馆管理系统的人员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人事变动和学籍异动由相关部门将变动人员名单送交结算中心。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结算中心注销校园卡,未注销者不予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 警示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维护持卡人利益,当您领取到校园卡后,请立即到系统网站、校内助机处进行初始密码的修改(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的后6位)。并记下您的号码,以便丢失后立即挂失。
第二十四条 系统仅限于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结算中心联系。拾获他人卡片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从而造成校园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结算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学院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坏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等。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本管理规定由学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