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校内助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校内助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2013〕16号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设立广西艺术学院校内助学借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借款资金从“勤工助学”资金中划拨。
第三条 校内助学借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借款对象:广西艺术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勤奋,积极进取,学习成绩优良;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我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助学借款的性质、金额及期限
(一)校内助学借款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急的一种校内无息借款。借款坚持“有借必还”的原则。
(二)借款次数每学年仅限一次。每次借款额度分为研究生5000元;本、专科学生3000元两档。
(三)借款时间:每学年9月份为集中办理校内借款的时间。
(四)借款期限:非毕业班学生借款期限至次年9月1日前,借款人必须在协议规定的借款期满前将本金还清方可进行下一学年的校内助学借款;毕业班学生借款期限至次年7月1日前,借款人必须在协议规定的借款期满前将本金还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条 借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
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家长身份复印件。
2、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借款审批、发放
1、由教学单位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确定借款人选,填写校内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
2、由教学单位负责指导学生签订校内助学借款申请表并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3、由教学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学生校内助学借款审批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与学生签订校内助学借款还款协议书。
4、经审批同意发放的借款,由学校财务处直接转到借款学生的学费账户。
第六条 借款变更和归还
(一)享受助学借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终止借款:
1、隐瞒家庭经济收入,申报材料失实;
2、生活不够节俭,经常有超过家庭经济水平的消费行为。
(二)被终止借款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偿还已借款项。
(三)借款学生如出现转学、退学、休学、出国留学或开除等情况,其已借款项应予归还,方可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四)借款学生有条件时可提前还款。
(五)期满后,对于逾期不归还校内借款的学生,除无法申请次年借款外,学院将对逾期金额按照生源地贷款利率征收利息。
学生逾期未归还借款,学校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的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