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修订)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修订)
艺院〔2013〕25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院质量工程建设步伐,提高教学质量,表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课堂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营造良好的教风和校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决定设立“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为规范“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4名。
第三条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对评选出的教学名师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二、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评选范围:承担我院本科及研究生课程(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及我院双肩挑人员。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第六条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受聘教授职务,积极主动承担本科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近3年直接面向本科学生课堂教学工作量每年不少于64学时。
(三)学术造诣高,创作成果显著,长期从事学术与教学实践研究、创作,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四)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因材施教,方法灵活,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五)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区、全院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先进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质量优良,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院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
(六)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三、评选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者,由个人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申报表》交到所在部门(单位)。
第八条 部门(单位)推荐。各部门(单位)初审个人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学院人事处。
第九条 资格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创作处和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人事处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人员名单汇总提交学院教学名师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综合评审。学院成立教学名师奖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审批。学院党政联席会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批通过“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对学院审批通过的“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获奖人选名单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奖励与表彰
第十三条 对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学院授予“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人5000元。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是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条件和程序组织推荐、评审,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保证评选质量,确保获奖者能够真正在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和榜样作用。
第十五条 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