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助理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助理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艺院〔2013〕2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助理岗位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助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党政管理、学生事务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已注册的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学生助理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临时用工。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用工是指不具有长期性,临时参加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岗位的确定、配置原则和有效时限
(一)岗位的确定:用工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设定。
(二)岗位配置原则:(1)学院各行政管理部门按办公室工作人员3:1比例设置学生助理岗位,如超过3人而又达不到6人的部门可配2名学生助理的原则设岗。
(2)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可按各办公室教师3:1比例的设立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室管理助理等岗位,学生工作助理、辅导员助理、宿舍管理员助理按1:2的比例进行设置。
(3)图书馆、会演中心、美术馆等教辅部门的学生助理岗位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求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交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档。
(4)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5)如有特殊情况需增设学生助理岗位,由用工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用工原因,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6)未经申报批准而擅自设岗聘用的学生助理,视为用工部门(单位)自行聘任,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三)临时用工的设置与管理
临时用工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生人数的3%进行招聘,建立临时用工岗位助理数据库,各用工部门或单位在临时性活动中可以通知学生参与工作,其参与人数和时效,由用工部门或单位提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岗位的有效时限:岗位设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审批的时间期限为准;岗位设定时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招聘确认一次。
第七条 岗位的设立和确认。岗位设立申请和已设立岗位确认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份。用工单位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助理岗位申请表》,说明或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临时用工需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人事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学院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发布招聘通知,公布学生助理岗位聘任信息,同时举办全院学生助理岗位现场招聘会进行双向选择。申请岗位的学生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报名登记表》后向用工部门(单位)报名,用工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和公示。
第四章 劳酬管理
第十条 固定岗位和临时用工的劳酬按当月实际用工量计算,计酬标准为每小时10元,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学生助理工作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于用工当日工作结束后由用工教师如实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单位)在用工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可依假日时间后顺延)将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10日发放勤工助学报酬(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可依假日时间后顺延)。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六条 受聘学生出现违反《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被取消参加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对用工部门(单位)违反《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学院可暂停或取消该部门的用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艺术学院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