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反对“四风”十项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反对“四风”十项规定
艺党〔2013〕64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推动我院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和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条 严格遵守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不准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本单位、部门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准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规定,不准公车私用。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准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旅游;不准擅自变更行程或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
第四条 严格遵守办公用房规定,不准多处占用、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不准调离原工作单位仍继续占用原办公用房。
第五条 严格遵守自治区有关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严禁违规多占住房。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招投标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学院基建工程和教材图书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后勤服务等经济活动。
第七条 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职称评聘、人事调配等工作;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在考试、入学、就业、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特殊照顾和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第九条 严格遵守职业、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管理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抄袭、剽窃他人论文和著作;不准挪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不准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条 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