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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5 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2013〕3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68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二级学院(系)、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下拨给学院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值增值与提高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监督,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清查、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资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副主任由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学院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学院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国资办是学院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主管领导的指导下, 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令和法规,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物资设备、基建(维修)工程、服务行业等招标实施管理,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提出具体管理程序;

2、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调拨、转让、处置、报损、报废的审核,报批、登记、入库、账、卡的管理,负责对全院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严格按规定程序、手续和要求,负责组织学院物资设备、基建(维修)工程、服务行业、后勤经营性项目等政府采购工作;

4、负责学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的签订、管理及归档工作;组织实施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

5、受理、审核各部门呈报的各种办公设备、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及各部门计划外的零星采购申请;

6、配合教务处、后勤中心、基建办、图书馆、科研处等业务部门做好年度申购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审核采购招标文件;并参与学院重大项目(如货物、服务、基建工程类的采购及投资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7、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年度统计及配合教务处做好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统计等工作;

8、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院各类报表(如采购计划表、资产信息统计表等),并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9、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九条  院办、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创作处、基建办、后勤中心、图书馆等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院办:负责校名、校誉和相关无形资产以及学院档案、资料、馆藏资料、陈列物等的监督和管理;

2、财务处:负责学院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学院的财产管理;

3、教务处:负责学院实验室建设及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立项、论证以及购置审批、管理及教学、实践场所(教室、报告厅、音乐厅等)的调剂管理;

4、科研创作处:负责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立项、论证、审批等及对全院专利权、著作权、科研成果、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5、基建办: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含配套设施)、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以及对学院所有建筑物及附属工程、校园道路等相关设施的维修改造;

6、后勤中心:负责对单位或个人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办理学院房屋、车辆等租赁的相关业务,负责对学院建筑物及附属工程维护(小修)管理;负责对水电等配套设施、和植物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管理;

7、图书馆:负责对学院图书资料、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和资料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管辖范围内的资产明细账、分户账,并实现计算机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资产的清查、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到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设置资产管理员,并报国资办备案。资产管理员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者,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它资产等。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以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固定资产

1、学院所有房屋及构筑物;
2、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

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的资产;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捐赠、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条件的;
    5、图书资料(包括教学音像带)及其它。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全院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院名、院徽、院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十八条  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以外的资产。

 

第四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院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条  学院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的购置项目,应要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资产配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稳定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切实做好本单位资产的领用、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财产进行清查,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领用制度,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等,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员如有工作调动、变动、退休时,要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交接过程进行账、物清点,办理好交接手续。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购置、调入、建制、赠送、盘盈、调出、转让、报废、盘亏、核销等增(减)变化,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经国资办登记入账。国资办对学院资产管理和占有、使用部门有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要按学院财务有关制度办理审批手续,用于资产保值,不得利用

学院资产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

1、部门申报;

2、审核审批;

3、资产评估;

4、资产处置、上缴收入;

5、处置结果备案;

6、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处置:

1、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2、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3、盘亏资产; 

4、闲置资产; 

5、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6、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7、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8、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9、在不影响学院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10、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11、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12、因学院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13、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2、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3、确定涉及诉讼的资产价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有关手续。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学院视情况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院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院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整体或部分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及各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资产统计报告是指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一定时期学院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资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并负责汇编归口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国资办,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国资办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各级、各业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  学院无论是各级领导、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艺术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房屋等相关使用管理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