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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5 09:22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艺术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艺党〔2013〕64号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和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当其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实行问责:

(一)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用公款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

 (二)违反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精简会议、活动的要求和规定,因违规扩大会议规模、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发放纪念品等造成严重浪费和不良影响;借座谈会、茶话会、节庆活动等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礼金、摊派款项。

(三)违反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精简文件简报;改进新闻报道的规定,造成重大失误。

(四)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五)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用公款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

(六)违反领导干部福利待遇规定,违规多占住房;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公车私用。 

(七)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以公务名义组织出国(境)旅游;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

(八)违规建、购、租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办公楼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违规多处占用或超标准面积占用办公用房,搞豪华装修。

(九)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按程序、不按条件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指定提拔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违反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科研管理规定,以不正当手段, 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抄袭、剽窃他人论文和著作;挪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十一)违反财经纪律和招投标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工程和教材图书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后勤服务等经济活动。

(十二)其他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涉嫌违纪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形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要予以限期追缴。造成公共资金、资源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

    第八条  实施问责,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属于单位行为,需要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问责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实行问责应当区分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处、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