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厅级领导干部反对 “四风”十项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厅级领导干部反对 “四风”十项规定
艺党〔2013〕64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推动学院厅级领导干部带头从严律己,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弄虚作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二条 严格遵守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不准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不准以个人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准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不准公车私用;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准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旅游,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
第四条 严格遵守办公用房规定,院领导个人使用的办公用房,由学院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不准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不准调离原工作单位继续占用办公用房。
第五条 严格遵守自治区有关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严禁违规多占住房。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招投标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工程和教材图书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后勤服务等经济活动。
第七条 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职称评聘、人事调配等工作,不准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在考试、入学、就业、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特殊照顾和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第九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科研管理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抄袭、剽窃他人论文和著作;不准挪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不准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条 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不准指定提拔干部。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