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建设学科学术专著及教材出版、论文发表资助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建设学科学术专著及教材出版、论文发表资助办法(试行)
艺院〔2013〕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学校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加快提升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实力,支撑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根据《广西艺术学院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条件
第二条 资助对象:校内教职工,并担任著作的第一作者;校内外合作的书稿,校内作者须担任著作的第一作者,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西艺术学院。优先资助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带头人和研究方向带头人,优先资助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各研究方向的优秀学术骨干,优先资助博士学位支撑学科各研究方向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三条 学术专著资助范围:应属作者所从事的学科领域,能体现其科研工作的积累和水平,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并与博士学位授权或支撑学科点、研究方向及研究团队相匹配。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在学术专著资助范围之内:
1.教材和一般科普读物;
2.工具书和一般数据库;
3.译著、论文集;
4.依法禁止出、传播的出版物。
第五条 资助的学术专著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导向正确,治学态度严谨;
2.选题新颖,体现学科研究方向特色;
3.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4.著作字数一般应在20万字以上。
第六条 资助的教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导向正确,治学态度严谨;
2.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
3.本科生、研究生使用的教材。
第三章 申请、评审、立项与出版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申请人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博士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学术专著(教材)出版资助项目申请书》,提交学校科研创作处。
2.学校召开博士单位建设专家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组及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有关会议章程,会同科研创作处、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推荐、评审。
3.符合资助条件的专著(教材)项目,学校与申请人签定项目合同书,并以学校科研项目的方式予以立项资助。
第八条 经费资助:
1、学术专著:
资助经费分两部分:一是项目研究费用,每项资助3万元;二是项目成果出版费用,与出版社发生的各类费用按实际金额由学校全额资助。
(1)项目研究经费下达:经费随项目下达,以经费本的形式下发至申请人及其项目团队。资助金额为3万元/项,分三次下达,即:启动立项时给予1万元启动费,书稿完成时追加1万元写作编辑费,专著出版后追加1万元书稿费。
(2)项目研究经费支取:受资助者凭学校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持项目经费本,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到财务处办理借款、转账,并凭合理合法有效票据办理核销手续。
(3)项目成果出版费用根据出版合同到财务处办理转帐。如出版费用无须学校支付,学校将另行给予奖励。
(4)专著出版后,可申报院级科研奖励,奖励额度根据专著的质量、水平、字数等确定。
2、教材:
教材资助经费,每项资助2万元。经费随项目下达,以经费本的形式下发至申请人及其项目团队。分2次下达,即:启动立项时给予1万元启动费,教材出版后追加1万元书稿费。与出版社发生的各类费用学校不予资助。
第九条 受资助者应在约定的出版社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版计划。出版社由作者提出方案,学校审定。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十条 著作(教材)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学校科研创作处提供10部该著作用于存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受资助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调整出版计划:
1.因著作内容需适当调整,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项目完成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约定出版社出版的,可变更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二条 学术专著作者应恪守学术规范,如发现抄袭他人作品,或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学术不端行为,将追究相关著作权人的责任。弄虚作假者按照学校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论文发表的资助:
1、论文资助范围:支撑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与博士学位授权或支撑学科点、研究方向相匹配,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
2、资助额度:
(1)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所通行使用的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版本为准)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6000元。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1500元。
3、经费支取:受资助者持已发表的论文以及相关合理合法有效票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凭项目经 费本,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发表的论文复印件由所在学科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