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关于自治区终身教授申报与聘任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关于自治区终身教授申报与聘任管理办法
艺院〔2013〕108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处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终身教授申报与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报对象范围
我院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4号)规定条件的在职正高级专任教师且为重点学科带头或学术带头人,现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聘。
第二条 推荐的名额
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原则上控制在我院符合条件人员数的50%以内,初次上报不超过30%。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职八桂学者任满一届以上,经考核合格的。
(三)属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的高级专家,在我院工作满3年以上,符合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基本条件,曾在我院重点学科创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属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人员材料要求:
1.国家相关批准或聘任文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
(二)属全职八桂学者任满一届以上人员材料要求:
1.自治区八桂学者批准或聘任文件;
2.任八桂学者期间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3.所在部门八桂学者期间从事主要工作的考核意见;
4、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
(三)属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人员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批准或聘任文件;
2.近三年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3.符合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基本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4.所在部门对其在我院重点学科创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评价意见;
5.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
第五条 个人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人员准备申报所需材料。
第六条 聘任审批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把《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到所在部门;
(二)部门收集。各部门将申报人员相关材料收齐后统一送到学院人事处;
(三)汇总审核。学院人事处对上报材料汇总整理、审核;
(四)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对申报人员进行集体评审,将评审意见报学院审批。
(五)经学院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经学院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审签同意,正式下达审批文件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工资待遇
(一)根据桂政办发〔2011〕224号,终身教授每月享受不低于当月本人工资总额10%的补助,所需经费按原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二)学院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文件按工资审批程序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资待遇变动手续,工资待遇从批准的下月起执行。
(三)解聘、被取消终身教授或办理退休手续后,终止相应的待遇。
第八条 考核
(一)终身教授必须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
(二)除年度考核外,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终身教授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九条 解聘
(一)经考核,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起不到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作用等的终身教授,学院按程序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其予以解聘;
(二)终身教授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学院按程序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其终身教授资格;
(三)终身教授丧失工作能力的,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有上述(一)至(三)种情况,学院上报材料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上报材料,批准解聘或取消其终身教授,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相应的待遇也予以终止。
广西艺术学院
2013年5月31日